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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2日,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長張茅受國務院委托,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進行了說明。此次修訂是反不正當競爭法自1993年實施以來的第一次修訂,擬對已經存在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作出明確界定,為查處未來可能出現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提供法律依據。
據張茅介紹,反不正當競爭法自施行以來,對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發展,新的業態、商業模式不斷出現,現行法存在一些不適應的地方。
修訂草案在維持現行法有關經營者應“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要求的基礎上,規定本法所稱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違反前款規定,以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競爭秩序的行為。同時,草案為滿足應對未來可能出現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需要,增加了兜底條款,對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且相關法律法規未作明確規定,嚴重破壞競爭秩序、確需查處的市場交易行為,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應當認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意見,報國務院決定。
針對實踐中的突出問題,草案補充、完善了應予禁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一是根據治理商業賄賂的需要,增加規定經營者不得賄賂可能影響交易的第三方,可能影響交易的第三方不得收受賄賂,并明確可能影響交易的第三方的范圍;同時,對員工商業賄賂行為的認定作出特別規定。二是加強商業秘密保護,增加規定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侵犯商業秘密的情形,增加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律師、注冊會計師等專業人員對其履職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保密義務。三是根據互聯網領域反不正當競爭的客觀需要,增加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條款,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在互聯網領域從事影響用戶選擇、干擾其他經營者正常經營的行為,并具體規定應予禁止的行為。
來源:中國工商報
百都會計摘錄自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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