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要求,根據 《工商總局關于完善消費環節經營者首問和賠償先付制度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意見》的精神,平湖市場監管新倉分局在市局的指導下,平湖市新倉鎮農貿市場率先在農貿市場推行經營者首問和賠償先付制度。
按照出臺的 《消費環節經營者首問和投訴賠償先付協議》及《平湖市新倉農貿市場賠償先付制度實施細則》規定。消費環節經營者首問制度,是指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導致合法權益受損時,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進行維權,該經營者必須依法承擔首問責任,不得推諉、不得故意拖延處理或者無理拒絕。對于消費者和經營者雙方自愿和解的,經營者應當及時履行和解協議;雙方和解不成,消費者又向有關行政部門或者消費者保護組織投訴的,經營者應當積極配合調查處理。
平湖市新倉農貿市場制定的《消費環節經營者首問和投訴賠償先付協議》由平湖市新倉農貿市場與市場內的經營者雙方簽訂協議,協議明確消費環節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消費維權第一責任人的責任,依據“誰銷售商品誰負責,誰提供服務誰負責”的原則,及時受理和依法處理消費者投訴,主動和解消費糾紛。協議還規定經營者向市場管理者一次性預交賠償先付保證金300元,當該保證金不足200元時,經營方應在接到市場管理方通知后的3天內補足。經營方退出市場經營滿1年后,如沒有未決的經濟責任,市場管理方向經營者一次性退還該保證金余額協,協議明確規定當出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而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故意拖延處理或者無理拒絕賠付,以及因乙方撤場等情況導致消費者無法獲得賠償時,由市場管理者動用經營者所交納的賠償先付保證金向消費者進行先行賠付。具體賠付的條件、流程、方式和范圍按照《平湖市新倉農貿市場賠償先付制度實施細則》執行。這一規定解決了遇到消費投訴相互推諉的問題,使消費維權真正進入了綠色通道。
目前平湖市新倉農貿市場已與68戶市場內經營者簽訂協議,達到了全覆蓋,經營戶已交納賠償先付保證金20400元,作為先行賠付基金,專款專用。保證金制度的建立為消費者先行賠付奠定了切實可行的物質基礎。
(轉自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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