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
我公司屬于居民企業與境外一咨詢公司簽訂了財稅顧問協議,為我公司提供境外子公司與孫公司的財務分析及匯報,我公司支付顧問費前需要扣企業所得稅與增值稅嗎?
答:
我們分情形具體分析一下:
一、境外公司為境內公司提供完全發生在境外的服務
1.所得稅:勞務所得按勞務發生地原則判斷,財稅顧問完全在境外發生的,不繳納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2. 增值稅:境外單位向境內單位提供發生在境外的服務,財稅顧問不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
政策依據:
根據財稅〔2016〕36號 第十三條規定 下列情形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
(一)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
二、境外公司為境內公司提供完全發生在境內的服務
向境外公司支付財稅顧問可能涉及增值稅、城建稅、附加稅、企業所得稅。
1. 增值稅:扣繳義務人按照適用稅率扣繳增值稅,應扣繳稅額的計算公式為:購買方支付的價款÷(1+稅率)×稅率。
2. 城建稅、附加稅:根據實際繳納的流轉稅計算相應的城建稅(7%、5%、1%)及教育費附加(3%)、地方教育費附加(2%)繳納;
3. 企業所得稅:
①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②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三、向境外支付的款項如何填寫G111000《對外支付款項情況表》
G111000《對外支付款項情況表》適用于本報告年度所屬期間內向境外機構或者個人(包括非關聯方和關聯方)支付各類款項的企業填報。按具體項目分析填寫,無法劃分的項目,可以填寫在“其他”行次中,列次填寫規則可以參考:
第1至8行第1列:按照收付實現制,填報企業實際向境外支付款項金額。
第1至8行第2列:按照收付實現制,填報企業實際向境外關聯方支付款項金額,且第1列≥第2列
文章來源:中稅答疑新媒體智庫;作者:秦文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