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發揮市科技成果產業化引導基金作用,引導社會資本推動科技成果產業化,促進科技、金融與產業融合發展,根據《中共市委 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決定》(穗字〔2015〕4號)、《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科技創新的若干政策意見》(穗府〔2015〕10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科技金融與產業融合發展的實施意見》(穗府辦〔2015〕26號)等文件規定和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科技成果產業化引導基金的申報、審批、投資、退出等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科技成果產業化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是由市政府出資設立,按照市場化方式運作,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政策性引導基金,通過引導社會資本進入我市科技創新領域,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
第四條 引導基金規模50億元,市財政出資視社會資金到位情況同步安排,所需資金在市科技創新委的科技創新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引導基金規模視年度預算安排和引導基金實際運作情況可予以調整。
第五條 引導基金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規范風險”原則,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通過母基金的方式,選擇股權投資機構或創業投資機構合作發起設立子基金,引導社會資本投向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和科技產業領域。
第六條 子基金的組織形式根據實際情況,可采用有限合伙制或公司制的形式。在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下,引導基金以有限合伙人(LP)身份出資參股子基金;在采用公司制形式下,引導基金以股東身份參與子基金。
第七條 子基金的發起設立、投資管理、業績獎勵等按照市場化方式獨立運作,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第八條 市科技創新委負責指導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組織開展申報、盡職調查等工作,推進對引導基金的政策目標、政策效果的落實。
市科技創新委會同市財政局聯合下達資金計劃,按規定撥付財政資金,并對具體項目實施及其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二章 受托管理機構
第九條 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的確定方式按照《市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由其直接受托管理或新設子公司作為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市科技創新委、市財政局根據引導基金年度資金安排計劃,確定委托管理資金額度,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市政府有關要求及委托管理協議約定,對引導基金進行管理。市科技創新委、市財政局可視年度運行情況,對委托管理資金額度予以調整。受托管理期限原則為10年,根據實際運行情況,市科技創新委和市財政局可做調整。
第十條 受托管理機構原則上為股權投資機構或創業投資機構,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公司,并具有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私募基金管理人備案證明;
(二)注冊資本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
(三)至少5名從事3年以上投資基金相關經歷并具備基金從業資格的從業人員;
(四)有完善的投資基金管理制度;
(五)有作為出資人參與設立并管理投資基金的成功經驗;
(六)很近三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財務狀況,沒有受過行政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重大處罰的不良記錄,嚴格按照委托管理協議管理政府出資資金;
(七)其他國家省市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一條 受托管理機構采取公開遴選確定的,按以下遴選程序:
(一)公開征集。按照引導基金年度資金安排計劃,由市科技創新委向社會公開發布年度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
申報指南,征集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
(二)盡職調查。市科技創新委委托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機構對經初步篩選的申請機構進行盡職調查,提出盡職調查報告;
(三)專家評審。市科技創新委、市財政局組織專家評審委員會,根據《市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有關受托管理機構的條件要求,對申請機構的盡職調查報告進行獨立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四)確定機構。市科技創新委、市財政局根據專家評審委員會評審結果和實際情況,對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進行篩選并報市政府決定,并由市科技創新委、市財政局、受托管理機構簽訂三方協議。
第十二條 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的職責主要包括:
(一)對引導基金的子基金申報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入股談判,簽訂合伙協議或出資協議等相關法律文本;
(二)代表引導基金以出資額為限對子基金行使出資人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并嚴格按照《合伙企業法》或《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有效履行引導基金投后管理,監督子基金投向;
(三)每半年向市科技創新委、市財政局報告子基金運作情況、股本變化情況及重大情況。
第十三條 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應選擇在我市境內具有分支機構的商業銀行作為托管銀行開設引導基金專戶,
對受托管理的引導基金實行專戶管理。托管銀行依據托管協議負責賬戶管理、資金清算、資產保管等事務,對投資活動實施動態監管,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經國家有關部門核準認定具有基金托管資格的;
(二)很近三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財務狀況,沒有受過行政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重大處罰的不良記錄;
(三)優先考慮與政府部門開展科技金融業務合作情況良好的。
第三章 投資領域
第十四條 引導基金發起設立的子基金須重點投向我市重大科技成果產業化項目、戰略性新興產業等新興科技產業領域,主要投向處于種子期、起步期、成長期的科技型中小微企業。
第十五條 子基金須重點投向我市科技創新產業領域,子基金投資于我市行政區域內企業的比例原則上不低于財政出資額的兩倍。
第十六條 子基金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一)從事融資擔保以外的擔保、抵押、委托貸款等業務;
(二)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 AAA 以下的企業債、信托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
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經批準的公益性捐贈除外);
(四)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五)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六)發行信托或集咨詢財產品募集資金;
(七)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第四章 投資比例
第十七條 為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科研機構、新型研發機構、高校作為牽頭機構,聯合社會股權投資機構或創業投資機構申請與引導基金合作設立科技成果轉化子基金,引導基金對子基金的出資比例放寬至不超過子基金規模的50%,子基金須100%投資于科研機構、新型研發機構、高校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第十八條 為鼓勵孵化器及創新創業企業發展,我市經認定的市級以上孵化器可作為牽頭機構,聯合股權投資機構或創業投資機構申請與引導基金合作發起設立子基金,引導基金對子基金的出資比例放寬至不超過子基金規模的40%,子基金投資于本市孵化器內企業的資金比例不低于基金規模的60%。
第十九條 為培育發展天使投資,引導基金對天使投資子基金的出資比例放寬至不超過子基金規模的40%,天使投資子基金投資于初創期科技企業(成立3年內、營業收入不超過2000萬元的科技型小微企業、單個項目投資額一般不超過1000萬元)的比例不低于子基金規模的60%。
第二十條 引導基金支持股權投資機構或創業投資機構設立創投子基金,由其依法依規負責募集社會資本。引導基金對子基金的出資比例不超過子基金規模的20%,且不作為第一大出資人或股東。
第二十一條 引導基金支持開展跨境風險投資,推動建立跨境創業投資體系,通過風險投資引進高端項目和人才,具有海外投資經驗或海外分支機構的創投機構可作為申報機構,申請與引導基金合作設立跨境風險投資子基金和項目引進后續投資子基金,引導基金對子基金的出資比例均不超過子基金規模的20%,跨境風險投資子基金所投資項目中引進比例(按投資金額計算)不低于20%,項目引進后續投資子基金對所引進項目投資不低于子基金規模的40%。
第二十二條 市級引導基金支持省、市、區形成引導基金聯動機制,對省級、區級科技成果產業化引導基金或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合作設立的子基金,可納入市級引導基金申報范圍,各級引導基金的出資比例合計不超過子基金規模的40%。
第五章 申報條件
第二十三條 引導基金子基金申報機構原則上為股權投資機構或創業投資機構,由其依法依規負責募集社會資本。引導基金對子基金的出資比例不超過子基金規模的20%,且不作為第一大出資人或股東,同時,國有資本占比不超過子基金規模的50%,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申報機構除滿足相關法律要求外,還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須已依法完成工商登記手續。原則上,企業成立時間滿1年,符合證監會頒布的《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中國證監會令105號)、《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改委等十部委令第39號)相關規定,已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或各級創投備案管理部門完成備案手續;
(二)注冊資本在人民幣500萬元以上,且均以貨幣形式實繳出資或其基金管理規模在人民幣1億元以上;
(三)至少3名從事3年以上投資基金相關經歷的從業人員;
(四)有完善的投資基金管理制度;
(五)自身或持有30%以上股份的主要股東有作為出資人參與設立并管理投資基金的成功經驗;
(六)很近三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財務狀況,沒有受過行
政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重大處罰的不良記錄,嚴格按委托管理協議管理出資人資金。
第二十五條 申報機構可直接作為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也可指定或新設符合條件的關聯企業作為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下,基金管理人為子基金的普通合伙人(GP);在采用公司制形式下,基金管理人為有限責任公司承擔管理職責的股東。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須已依法完成工商登記手續,注冊資本或認繳出資額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且均以貨幣形式實繳出資;
(二)主要負責人具備豐富基金管理運作經驗,并已取得良好的管理業績,且至少有3至5名具備3年以上股權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
(三)管理和運作規范,具有嚴格咨詢的投資決策程序和風險控制機制;按照國家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有健全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四)出資不低于子基金規模的1%。
第六章 申報程序
第二十六條 引導基金按照以下程序從申報機構中甄選符合條件的合作機構及組建子基金:
(一)發布指南。市科技創新委會同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研究制訂并發布申報指南;
(二)材料申報。申報機構根據申報指南及本管理辦法的規定和要求編制申報材料,報送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
(三)初步審查。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根據本管理辦法以及申報指南有關要求,對申報機構提交材料進行符合性初審,指導申報機構在規定期限內按要求補齊補正相關材料,并將符合條件的申報材料以及初審結果報市科技創新委;
(四)符合性復審。市科技創新委根據申報材料以及初審結果,對申報機構進行符合性復審,確定進入專家評審的申報機構名單;
(五)專家評審。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受市科技創新委委托,邀請相關領域專業人士組成專家評審委員會,進行獨立評審,提出評審意見。專家評審重點包括子基金組建咨詢、募資能力、投資機制、管理團隊、風控機制等;
(六)盡職調查。市科技創新委根據專家評審意見提出盡職調查的名單,并書面委托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由其委托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形成盡職調查報告。盡職調查內容包括申報機構(子基金管理人)的經營狀況、管理團隊、投資業績、內部機制、合法合規事項等;
(七)擬定合作機構(子基金管理人)及意向出資限額。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和盡職調查結果,市科技創新委會同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從申報機構中篩選擬定擬合作機構(子基金管理人)及意向出資限額咨詢;
(八)社會公示。市科技創新委將引導基金擬合作機構(子基金管理人)名單向社會公示10個工作日,對公示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核查并提出意見;
(九)審定立項。市科技創新委審定引導基金擬合作機構(子基金管理人)及子基金咨詢,納入引導基金立項項目和年度資金預算安排;
(十)項目談判。由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與擬合作機構(子基金管理人)進行談判,草擬合伙協議等相關法律文件并提交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投資決策委員會審議;
(十一)簽署協議。經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投資決策委員會審議同意后,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按照公司內部程序,與擬合作機構(子基金管理人)簽訂《合伙協議》或《出資人協議》、《委托管理協議》等相關法律文件;
(十二)資金撥付。市科技創新委與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簽訂委托管理協議,并由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督促子基金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募資和設立,由市科技創新委將年度引導基金出資撥付至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按有關規定履行引導資金出資手續;
(十三)投后管理。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須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實施細則有關要求制訂引導基金投后管理細則,確保子基金按要求進行投資;
(十四)退出回收。退出時,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在轉讓股份(含回收的股息、股利)法定審批程序完成后,將政府出資額按照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歸屬政府的收益由業務主管部門作為非稅務入及時足額上繳財政。
第七章 投資管理
第二十七條 子基金須在我市注冊。每支子基金募集資金總額原則上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所有投資者均以貨幣形式出資。牽頭機構為科研機構、新型研發機構、高校、專業孵化器或申請成立天使投資子基金的,募集資金總額可放寬至3000萬元;引導基金對單支子基金出資額不高于2億元人民幣。
第二十八條 引導基金對子基金的出資須在子基金完成注冊手續后,按其他出資人的出資到位比例,予以末位出資到位。若其他出資人的出資額未在所簽署的法律文件中約定的期限內到位,則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有權根據所簽署的法律文件不予出資。
第二十九條 為保證政策導向,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派出代表進入子基金管理機構的投資決策委員會,不參與子基金管理機構經營業務和日常管理,但在所參與子基金違法、違規和偏離政策導向的情況下,可行使一票否決權。
第三十條 子基金對單個企業的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子基金規模的20%。
第三十一條 子基金管理機構按市場規律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用。管理費用由子基金管理機構按子基金合伙協議或相關章程約定從子基金資產中計提。年度管理費用與子基金投資收益掛鉤,一般不超過子基金注冊資本的2.5%,具體標準在合伙協議或委托管理協議中明確。
第三十二條 托管銀行接受子基金管理人委托并簽訂資金托管協議,按照協議約定對子基金托管專戶進行管理。托管銀行需要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出具的合規性審查報告才能劃撥投資款項。
第八章 退出機制
第三十三條 子基金的存續期原則上不超過10年。
第三十四條 子基金所投項目,按照市場化方式退出,包括二級市場交易退出、大股東回購、協議轉讓等,通過契約化方式約定,由子基金管理機構按照合伙協議或章程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引導基金收益分配采用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則。在有受讓人的情況下,引導基金可適時退出子基金,其他出資人享有優先受讓引導基金份額的權利。引導基金退出前,子基金已實現的盈利,引導基金應按照出資份額獲取相應的分紅后,按以下方式退出:
(一)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所持有子基金份額在3年
以內(含3年)的,轉讓價格參照引導基金原始投資額確定;
(二)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所持有子基金份額在3年以上5年以內(含5年)的,如累計分紅高于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轉讓價格參照引導基金原始投資額確定;如累計分紅不足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則轉讓價格不低于原始投資額加上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與累計分紅的差額之和;
(三)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所持有子基金份額超過5年的,轉讓價格按公共財政原則和引導基金的運作要求,按照市場化方式退出。
第三十六條 子基金在發生清算(包括解散和破產)時,按照法律程序清償債權人的債權后,剩余財產按照同股同權原則分配。
第三十七條 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應與引導基金合作機構通過協議等法律文件中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導基金可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選擇退出:
(一)投資基金咨詢審定立項后超過一年,未按規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手續的;
(二)政府出資撥付投資基金賬戶一年以上,基金未開展投資業務的;
(三)基金投資領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標的;
(四)基金未按章程約定投資的;
(五)其他不符合章程約定情形的。
第九章 激勵約束機制
第三十八條 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收取日常管理費,管理費在引導基金中安排,在年度考核結果確定后予以撥付。市科技創新委會同市財政局對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按年度進行考核,根據考核結果確定管理費用比例,具體標準如下:
(一)引導基金考核結果為優秀等次,年度引導基金管理費用比例根據引導基金出資額分別核定為:1億元及以下按1.2%、超過1億元至低于5億元(含5億元)部分按1%、超過5億元部分按0.8%予以支付。
(二)引導基金考核結果為合格等次,年度引導基金管理費用比例根據引導基金投資額分別核定為:1億元及以下按1%、超過1億元至低于5億元(含5億元)部分按0.8%、超過5億元部分按0.6%予以支付。
(三)引導基金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等次,年度引導基金管理費用按照考核結果合格等次管理費用減半支付。
第三十九條 子基金投資收益的一定比例,作為效益獎勵用于激勵子基金管理機構,效益獎勵采取“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則,效益獎勵均按照收益(回收資金+累計分紅-本金)的20%核定。
第四十條 受托管理機構考核結果不合格的,停發當年效益獎勵,連續兩年考核結果不合格的,市科技創新委、市財政局可根據情況另行公開遴選符合條件的管理機構。
第十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市科技創新委對引導基金運行情況進行日常監督,配合市財政部門對財政支出的績效做好評價,配合市審計部門對財政資金的管理、使用及績效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引導基金實行定期報告制度。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應在每季度結束15日內向市科技創新委、市財政局書面報告引導基金使用情況。主要包括:
(一)子基金投資運作情況;
(二)引導基金的撥付、退出、收益、虧損情況;
(三)資產負債情況;
(四)投資損益情況;
(五)其他可能影響投資者權益的其他重大情況;
(六)編制并向業務主管部門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和財政資金存放表、基金項目表等報表。
第四十三條 引導基金運行中發生違法違規、投資項目退出可能遭受重大損失等重大問題,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應當在發現后3日內,向市科技創新委、市財政局書面報告。
第四十四條 市科技創新委定期向市政府報告引導基金運作情況。對監管中發現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存在或可能存在失職等問題和隱患的,市科技創新委應當向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提出書面整改意見或質詢。經認定為違法、失職行為的,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依法對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需要依法評估修訂。
百都會計致力于幫助創業者獲取更好的創業政策落戶園區,獲得一次性落戶補貼30萬,不占股份。辦公室(約500平米)享受2年的房租補貼。每年園區補貼一次。公司核心員工的小孩就讀就近的公立小學、幼兒園。享受一定的稅務扶持政策,每個季度結算一次。上海創新創業大賽入圍,獲得獎勵20萬。(2017年度)目前積極申請軟件著作權、高新技術企業,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政策。百都會計與所有創業者共勉。創業不易,創業九死一生。盡管百都會計已經獲得了兩輪千萬級的投資(感謝長石資本、英諾基金),我們依然感覺創業資源極度有限,我們非常感謝為我們提供補貼和辦公室的相關政府單位和園區,每一個資助和扶持,對我們的發展都非常重要。我們希望能夠為更多的創業者,爭取到更有利一點的政策。


公司注冊流程圖詳細解說(新版),公司注冊流程及費用新標準,注冊公司要哪些條件,注冊公司需要的資料公司注冊新辦理流程-之第一步辦理公司名稱核準,辦理公司注冊流程及資料清單注冊公司流程步驟詳情清單及注意事項第一步:核準名稱第二步:提交材料辦理公司執照第三步:公安備案刻章第四步:銀行開立基本賬戶辦理開戶許可證就機構信用代碼證第五步:公司注冊登記完成后期事項注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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