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所列公司,經查自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違反了國家公司登記管理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擬將作出吊銷其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
本公告所列個人獨資企業,經查自個人獨資企業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違反了國家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擬將作出吊銷其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二條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咨詢聽證規則》第六條、第八條的規定,對上述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本公告所列個人獨資企業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如果有陳述、申辯意見,應當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十五日內,向頒發其營業執照的市場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如果要求舉行聽證,可以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提出舉行聽證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此權利。
桐廬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8年5月2日
注:本公告同時在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桐廬政府網網站
擬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名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