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某科技型中小企業在2016年1月通過研發形成無形資產,計稅基礎為100萬元,攤銷年限為10年。假設其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規定,其計稅基礎所歸集的研發費用均屬于允許加計扣除的范圍,總共能在稅前攤銷的額度為?A:按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可稅前攤銷150萬元(10年*15萬元每年)。根據題干要求,這家企業也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規定,所以2017、2018、2019年度每年可稅前攤銷的額度為17.5萬元。因為10年時間可稅前攤銷的總額是157.5萬元(7年*15萬元每年+3年*17.5萬元每年)。
Q:企業2017年度沒有取得入庫登記編號,2018年5月新取得入庫登記編號的。2017年年度匯算清繳能否享受此政策優惠?A:可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8號)明確,企業在匯算清繳期內(5月31日前)按照《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第十條、十一條、十二條規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編號的,其匯算清繳年度可享受此政策優惠。
Q:2018年2月,A企業按《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更新信息后不再符合條件,沒有繼續取得入庫登記編號,請問2017年度匯算清繳能否適用此政策?A:不可以。入庫企業應在每年3月底前通過服務平臺對《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表》中的信息進行更新,并對本企業是否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進行自主評價,仍符合條件的,由省級科技管理部門按本辦法第十條和第十一條規定程序辦理。A企業不符合條件,則該企業在2017年度不得享受此優惠政策。
Q:A企業是一個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人員小李同時參與研發工作和企業的生產經營工作,沒有對其活動情況和實際工時占比進行記錄。財務小王,專門負責研發部門研發經費的審批和出納。請問:小李和小王誰的工資薪金可以列入研發費用加計扣除?A:都不可以。小李屬于企業從事研發活動同時從事非研發活動的人員,這類人員活動必須做必要記錄,并將其實際發生的相關費用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咨詢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小王不屬于“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因此,兩人的工資薪金均不得列支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Q:A、B均為境內居民企業,A企業2017年委托其B關聯企業研發,假設該研發符合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相關條件。A企業支付給B企業100萬元。B企業實際發生費用90萬元(其中按可加計扣除口徑歸集的費用為85萬元),利潤10萬元。請問,2017年匯算清繳中委托研發部分可作為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金額是?A:80萬元。財稅〔2015〕119號“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并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40號明確:“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第三條所稱“研發活動發生費用”是指委托方實際支付給受托方的費用。”所以,2017年,A企業可歸集為研發費用的金額是100萬元×80%=80萬元。 百都會計www.zekv.com與所有創業者共勉。創業不易,創業九死一生。盡管百都會計已經獲得了兩輪千萬級的投資(感謝長石資本、英諾基金),我們依然感覺創業資源極度有限,我們非常感謝為我們提供補貼和辦公室的相關政府單位和園區,每一個資助和扶持,對我們的發展都非常重要。我們希望能夠為更多的創業者,爭取到更有利一點的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