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率調整后,已確定5月1日之后還能開具17%和11%稅率的發票,那么哪些情況可以開具?哪些不能開具呢?開具時有哪些風險防控呢?如何紅沖與抵扣呢?今天統統給大家講全了!
稅率調整問題 先了解一下所謂“從5月1日起”的含義 指的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凡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適用原來17%、11%的稅率納稅,按照原稅率開具發票;相反,凡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5月1日之后的,則適用調整后的16%、10%的新稅率納稅,按照新稅率開具發票。 那么5月1日后開17%、11%的發票有哪幾種情況呢?總結了以下情況,請看下圖 5月1日前(是指2018年5月1日,下同)已按照17%/11%原稅率開具發票的業務 在5月1日以后,如果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的,納稅人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如果因為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發票的,先按照17%/11%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然后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在稅率調整前,已經按照11%稅率計稅的建筑服務,如果在稅率調整后需要補開發票,應該按照11%的稅率補開發票。 在5月1日稅率調整前按照17%/11%原適用稅率未開具發票已申報繳納增值稅 在5月1日以后,如果需要補開發票,應當按照17%/11%原適用稅率補開。 在5月1日稅率調整前,納稅義務已發生,未開票或未申報繳納增值稅 在5月1日以后,如果需要補開發票,應當按照17%/11%原適用稅率補開,但是存在企業補繳滯納金和影響企業納稅信用級別的風險。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務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務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五條規定:稅務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
納稅義務發生在5月1日以后,如果“強制”按照17%/11%原適用稅率開具發票
屬于“不合規”發票,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務憑證:不能進項稅額抵扣、不能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不能土地增值稅稅前扣除等。

公司注冊流程圖詳細解說(新版),公司注冊流程及費用新標準,注冊公司要哪些條件,注冊公司需要的資料公司注冊新辦理流程-之第一步辦理公司名稱核準,辦理公司注冊流程及資料清單注冊公司流程步驟詳情清單及注意事項第一步:核準名稱第二步:提交材料辦理公司執照第三步:公安備案刻章第四步:銀行開立基本賬戶辦理開戶許可證就機構信用代碼證第五步:公司注冊登記完成后期事項注冊公..

掃描二維碼關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