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2017年8月消費者陳女士為其兒子的婚房訂購了位于溫州大道聯結福家居廣場二樓A22號“勝闊家居店”的一套臥室家具四件套,總價42800元。10月8日,消費者發現收到經營者送貨上門的家具產品內有雜物陳列,衣柜沒有外包裝,送貨單上蹊蹺注明“在展廳”字樣,并且合格證上也沒有任何型號、名稱、質量等級、檢驗員等必要信息。消費者懷疑經營者將家具展品作為新品出售,當場與經營者進行電話交涉,交涉無果后消費者決定停止搬運,并向溫州市消保委進行投訴。調解期間,經營者無正當理由拒在規定時間內到場接受調解,同時又拒不履行退賠義務。為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打擊市場違法行為,該市消保委決定支持消費者提起民事咨詢,并委任市消保委律師團成員擔任本案消費者咨詢代理人。咨詢階段,該市消保委投訴部工作人員出庭作證,其陳訴被法院采信,成為判決關鍵證據。市消保委認為,陳女士多次強調其訂購的是新品而非樣品,對此溫州市奈曲家居有限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均未否認。同時,經營者在接受龍灣區市場監管局調查時出具了偽造的廠家訂貨單,試圖證明其家具為新品,存在將展示廳的樣品衣柜交付于消費者的主觀故意。經營者將樣品作為新品出售,不僅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同時還侵犯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因此,消費者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向法院提出退一賠三的咨詢請求。
據悉,該案系溫州市消保委支持消費者咨詢第一案,全程幫助和指導消費者依法維權,并指派律師團成員擔任咨詢代理人,打通消費維權“很后一公里”。同時,也對無良經營者試圖利用消費者因畏懼咨詢時間長、成本高放棄自己咨詢訴求的心理起到了警示作用。

尊敬的納稅人:根據《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務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規定,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暫免征增值稅。(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生活服務、快遞收派服務的具體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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