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納稅人:
根據《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務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規定,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暫免征增值稅。(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生活服務、快遞收派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如果您符合此項優惠條件,可自主進行免稅申報,無需辦理有關免稅備案手續,但應及時獲取并妥善保管相關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同時,我們提醒您注意以下事項:
1.您申請享受免稅優惠的業務,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并開具普通發票。
2.在疫情防控期間,如果您免稅務入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規定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而未及時開具的,可以先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對應紅字發票應當于相關免征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后1個月內完成開具。
3.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發布前,您已將適用免稅政策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按照征稅銷售額、銷售數量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的,可以選擇更正當期申報或者在下期申報時調整。已征應予免征的增值稅稅款,可以予以退還或者分別抵減納稅人以后應繳納的增值稅稅款。
4.您選擇適用免稅政策后,免稅務入對應的進項稅額除另有規定外,應予以轉出。
如您還有其他疑問,可以撥打浙江省稅務局12366納稅服務熱線或者秀洲區稅務局82320005咨詢熱線進行咨詢。

尊敬的納稅人:根據《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務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規定,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暫免征增值稅。(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生活服務、快遞收派服務的具體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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