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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桐鄉查處一起侵犯商業秘密案罰款十二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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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桐鄉市局查處一起已離職的企業員工披露、使用原所在企業客戶信息的侵犯商業秘密咨詢,該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十二萬元的決定。 日前,桐鄉局接到桐鄉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舉報,稱該公司已離職員工胡某涉嫌泄露公司作為商業秘密保護的客戶信息,并提供給湖州某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使用,造成公司業務量減少,要求該局給予維權。接到舉報后,執法人員立即對該公司是否采取了咨詢的保密措施進行核實。經核實,桐鄉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02年5月12日起制定并實施了《商業秘密保護制度》,將客戶名單列入公司保密范圍,與從事涉及和掌握公司的商業秘密的工作崗位人員簽訂了《保密和競業禁止合同》,合同中約定保密信息包括現有及潛在客戶名單。該公司通過“富通天下管理”軟件將收集的客戶信息進行建檔,作為公司商業秘密存檔,并為每個銷售人員配置了該軟件各自的賬號、密碼和郵箱,業務員使用該郵箱單獨與客戶進行交流。核實情況后,桐鄉市局對該公司的舉報予以立案調查。經調查,當事人胡某于2011年7月27日通過應聘到桐鄉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上班,先后擔任公司銷售部的單證員、業務員、業務小組長、銷售部副經理、銷售部外貿部副經理,并于2014年3月28日和公司簽訂了《保密和競業禁止合同》,約定對該公司保密信息嚴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但是當事人沒有遵守雙方約定,擅自在該公司工作期間,將其所掌握的六家客戶信息泄露給湖州某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并指使其妻子代表湖州某塑料科技有限公司與上述六家客戶進行業務洽談,至案發時,與兩家客戶達成交易,共銷售了102292美元的塑料制品。 權利人桐鄉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所建立的客戶信息是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經營信息,符合商業秘密的法律構成要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結合當事人胡某的違法事實、違法情節及危害后果,很終桐鄉市局對當事人作出了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人民幣十二萬元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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