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關于《浙江省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條款解釋的咨詢
咨詢標題:關于《浙江省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條款解釋的咨詢咨詢內容:貴廳2008年12月發布《浙江省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和浙江省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說明》對2008版《浙江省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簡稱“《示范文本》”)有關條款內容和專業用詞的含義作了說明,本人對其中內容的適用與理解特向有解釋權的貴廳請教以下兩個問題。問題一:《說明》中“十二、第九條中的交付條件”規定“2、消防、人防等驗收。消防、人防等工程是建設工程的有機組成部分,但由于技術規范、管理等方面的特殊性,在有的地方,消防、人防等工程驗收單獨進行,單獨出具驗收意見,為避免因驗收具體內容理解不同而產生糾紛,需要對此進行明確約定。”而《示范文本》中第九條第二款為“2、取得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準許使用文件”,僅提及規劃、消防部門而未提及人防部門準許使用的文件,請問人防部門對人防工程的竣工驗收文件是否屬于該第二款未明確列舉但出賣人應當在交付時取得的文件?即出賣人在交房時是否應當取得人防部門出具的人防工程竣工驗收意見?有注意到其他省份的合同范本中將其作為交付條件之一。問題二: 《示范文本》第十二條交接中未明確出賣人需要在交付時提供測繪成果表或有關證明文件,而《說明》中“十五、 第十二條中交付時應當提交的證明和交付程序”中“1、交付時出賣人應當提交的證明。出賣人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應當事先準備商品房已達到交付使用條件的證明,主要有:①合同第九條規定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②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準許使用文件(如果相關內容已包含在竣工驗收備案證明中,可以免除);③由房產測繪機構測繪并經當地房屋權屬登記機關審核的測繪成果表。當交付的商品房為住宅時,出賣人還應當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第三項為測繪成果表。而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項目委托具有房產測繪資格的單位實施測繪,測繪成果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用于房屋權屬登記。”請問出賣人交付時是否應當提交測繪成果表或已經委托測繪的證明?咨詢人:咨詢時間:回復信息回復內容:為規范商品房專賣行為,以省建設廳為主發單位,工商局配合制定了《浙江省商品房專賣合同(示范文本)》,對于商品房有關行業的專業問題的解釋部門是建設廳。對于你提的商品房中的消防、人防、測繪成果表等涉及行業的具體規定問題,建議向建設部門或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咨詢。回復部門:合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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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wanmei | 更新時間:10天前 | 北京瀏覽:11179次 | 作者:sure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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