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加強稅務管理,堵塞稅務規定,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實施違規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機動車企業名單公示制度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3號)。
《公告》規定,國稅總局不定期公示違規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機動車企業名單(以下簡稱“名單”),名單信息可以在國稅總局網站查詢。機動車企業包括機動車生產企業和機動車經銷企業。
《公告》規定,機動車企業有下列情形質疑的,將被列入名單并向社會公告。1.未按實際銷售機動車輛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開具發票2次以上(含2次)或者情節嚴重的;2.銷售同一輛機動車在違規低價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同時,再開具其他增值稅發票造成少繳車輛購置稅2次以上(含2次)或者情節嚴重者;3.其他違反發票管理規定開具發票造成少繳車輛購置稅2次以上(含2次)或者情節嚴重的。
《公告》規定,稅務機關對列入名單的機動車企業依法采取以下措施。1.列入重點監控對象,適時組織稅務專項檢查;2.加強日常風險管理,從嚴核實其報送的各種資料;3.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供應實行交(驗)舊供新、嚴格限量供應;4.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依法采取其他從嚴管理措施。主管稅務機關核實中發現機動車企業存在違規開票行為的,應責令其重新開具發票,并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公告》規定,列入名單的機動車企業可在列入名單之日起90日后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從名單中撤除的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接到機動車企業的申請,經核實在列入名單之日后未發現有違規開票情形的,逐級上報稅務總局,從名單中撤除并向社會公告。從名單中撤除后再次列入名單的機動車企業,自再次列入之日起滿365日,方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從名單中撤除。
《公告》要求,各級稅務機關應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高效聯動的數據分析比對機制,加強對機動車企業的風險管理。市稅務機關每年應不定期組織力量對本地區的機動車企業進行入戶核查,核查比例不低于本地區機動車企業總數的10%。稅務機關可以通過下列方式查實機動車企業是否存在本公告規定的違規情形:1.稅務機關根據《公告》要求分析數據、不定期入戶核查查實的;2.在稅務專項整治或者稅務專案稽查中查實的;3.車輛購置稅主管稅務機關在日常征收工作中發現疑點并由機動車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查實的;4.根據舉報查實的;5.根據其他情況查實的。
公告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關于實施違規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機動車企業名單公示制度的公告》
為進一步加強稅務管理,堵塞稅務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務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稅務總局決定實施違規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機動車企業名單公示制度。
一、稅務總局不定期公示違規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機動車企業名單(以下簡稱名單),名單信息可以在稅務總局機關網站查詢。機動車企業包括機動車生產企業和機動車經銷企業。機動車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被列入名單并向社會公告:
(一)未按實際銷售機動車輛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開具發票2次以上(含2次)或者情節嚴重的;
(二)銷售同一輛機動車在違規低價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同時,再開具其他增值稅發票造成少繳車輛購置稅2次以上(含2次)或者情節嚴重的;
(三)其他違反發票管理規定開具發票造成少繳車輛購置稅2次以上(含2次)或者情節嚴重的。
二、稅務機關對列入名單的機動車企業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列入重點監控對象,適時組織稅務專項檢查;
(二)加強日常風險管理,從嚴核實其報送的各種資料;
(三)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供應實行交(驗)舊供新、嚴格限量供應;
(四)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依法采取其他從嚴管理措施。
主管稅務機關核實中發現機動車企業存在違規開票行為的,應責令其重新開具發票,并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三、列入名單的機動車企業可在列入名單之日起90日后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從名單中撤除的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接到機動車企業申請,經核實在列入名單之日后未發現有違規開票情形的,逐級上報稅務總局從名單中撤除并向社會公告。從名單中撤除后再次列入名單的機動車企業,自再次列入之日起滿365日方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從名單中撤除。
四、各級稅務機關應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高效聯動的數據分析比對機制,加強對機動車企業的風險管理。市稅務機關每年應不定期組織力量對本地區的機動車企業進行入戶核查,核查比例不低于本地區機動車企業總數的10%。
五、稅務機關可以通過下列方式查實機動車企業是否存在本公告第一條規定的情形:
(一)根據本公告第四條規定查實的;
(二)在稅務專項整治或者稅務專案稽查中查實的;
(三)車輛購置稅主管稅務機關在日常征收工作中發現疑點并由機動車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查實的;
(四)根據舉報查實的;
(五)根據其他情況查實的。
六、公告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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