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高人民法院、很高人民檢察院昨天(9日)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走私刑事咨詢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規范走私刑事咨詢的法律適用,依法懲治走私犯罪。其中明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10萬元以上的即應定罪處罰。
據介紹,此次出臺的司法解釋就刑法修正案(七)增設的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和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兩個罪名制定了定罪量刑標準,明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10萬元以上的即應定罪處罰,強調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后又走私的,不論已受行政處罰的走私行為的具體對象,均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針對實踐中存在的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購買的他人許可證進出口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的現象,司法解釋明確,此類行為視同為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行為,應當依法以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處罰。針對走私犯罪多數均為現場查獲的特點,司法解釋明確在海關監管現場被查獲的走私犯罪,應依法以犯罪既遂處理。
此外,司法解釋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情況對此前發布的相關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進行了調整、完善。同時,為確保司法解釋的完整和內在協調一致,便于司法適用,此前發布的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內容經梳理編纂后一并納入本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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