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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法草案區分了兩種不同類型的電子商務經營主體:“電子商務經營者”以及“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所謂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就是指除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之外的,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而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是指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為交易雙方或多方提供網頁空間、企業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制定交易規則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之所以采取這種劃分,主要目的在于突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作為一種主體所具有的特殊性。
對于普通的電子商務經營者主體,特別是那些入駐第三方交易平臺的經營者而言,電子商務需要處理的核心問題是其身份如何界定,是否應該建立相應的主體身份管理制度。對于這一問題,草案采納的做法是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但是一些特定類型的經營主體,例如以個人技能提供勞務、家庭手工業、農產品自產自銷以及依照法律法規不需要進行工商登記的可以免于登記。
對于這一問題,立法調研過程中存在比較大的爭議。有人認為,自然人網店不需要進行登記,應該依托于第三方平臺的主體信息收集和審核制度來解決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確認問題。但是主流觀點認為,無論是自然人還是非自然人的組織體,只要其行為特征表現出經營性的特征,從事的是持續性的、經營性的活動,進行商事登記就是其應該履行的基本義務。相關的工作由第三方平臺來完成,存在一些難以克服的制度弊端。首先平臺是利益相關方,其是否認真履行主體信息核查義務,值得懷疑。另外,平臺方是否會將其掌握的所有平臺內經營的信息,都提供給相應的主管部門,也值得懷疑。很后,對于電子商務經營者要求與普通的線下經營者承擔同樣的辦理工商登記的義務,也體現了線上線下平等原則。
至于說不具有經營者身份的自然人在網絡上從事偶然性的貨物買賣、服務提供或者分享的行為,由于不具有經營性的特征,自然也不需要專門進行工商登記。在這種情況下,第三方平臺完成相應的信息收集工作即可。
上述制度框架的確定,符合我國商事制度改革的發展趨勢,也與市場監管職能履行的內在要求相一致。要求電子商務經營者進行工商登記,不能被理解是一個新的準入制度,而是從事經營行為的主體的一項應該履行的基本法律義務。
但同時也需要注意到,我國現行的工商登記制度在基本架構、工作流程、運行效率等方面也的確存在諸多需要發展和完善之處。電子商務的內在要求是高效化、電子化、無紙化、在線化,這就要求工商部門在商事登記的便利化、電子化、在線化等方面必須邁出實實在在的步伐,只有這樣才能夠適應網絡時代的要求?紤]到網店的興起是未來的一大趨勢,這種純粹存在于網絡空間的經營實體,在諸如登記所需要的經營場所問題等方面,應該探索出更加妥當的法律要求。(文/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副院長 薛軍)
來源:《工商行政管理》半月刊
百都會計摘錄自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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