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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美國總統唐納德?特朗普在中國的商標咨詢成為社會熱點。本文從商標申請注冊的角度,對“奧巴馬”與“特朗普”商標在華申請注冊情況進行對比分析,以此啟發商標注冊人在進行商標注冊時應當注意的事項。
“奧巴馬”與“特朗普”商標在華申請及審查情況
筆者以“奧巴馬”、“特朗普”作為關鍵詞,查詢了其商標申請注冊情況(截至2016年11月)。需要說明的是,這里的查詢結果僅是與奧巴馬、特朗普相關商標的一部分。具體查詢結果見表一、表二。
同時,筆者查詢了上述涉及“奧馬巴”的34個以及涉及“特朗普”的53個商標申請的審查情況(截至2016年11月),詳見表三、表四。
“奧巴馬”及“特朗普”商標申請注冊情況對比分析
第一,申請人名義分析。
境內個人、境內普通公司、境外個人都申請了上述商標。其中境內個人和境內普通公司是申請“奧巴馬”與“特朗普”商標的主力軍。境內個人和境內公司分別占到“奧巴馬”商標申請量的24%與56%,占到“特朗普”商標申請量的26%與45%。具體分析境內個人及境內公司的構成來看,基本屬于一些個體及民營企業,都是對商標注冊比較敏感的個體。
“奧巴馬”商標還有境內的知識產權代理機構申請,而“特朗普”商標則有境外公司以及很有看點的唐納德?特朗普本人申請。鑒于特朗普總統本人的商人屬性,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并不奇怪。這就出現了很有趣的現象,奧巴馬與特朗普的名字都大量出現在中國的商標申請之中,但奧巴馬總統是個“局外人”,而特朗普總統則是“深度玩家”。
第二,申請時間分析。
從查詢結果看,第一件“奧巴馬”商標的申請時間是2007年2月,很新一件的申請時間是2014年4月。2007年1月,美國總統大選初選正式開始,在不到一個月的2007年2月1日,作為初選候選人的巴拉克?奧巴馬的中文簡稱“奧巴馬”就被人在國內提出商標申請。隨著2008年6月3日奧巴馬獲得民主黨總統候選人提名以及2008年11月4日贏得美國大選,“奧巴馬”商標的申請也同時達到高潮。
而第一件“特朗普”商標的申請時間是2006年9月,很新一件是2016年8月。從申請時間來看,“特朗普”商標的申請多出了其商業屬性。特朗普在2015年6月宣布參加美國總統大選之前,是一個成功的房地產商人,2015年之前在華申請的“特朗普”商標中有相當一部分是屬于唐納德?特朗普本人的。而在2016年5月贏得美國共和黨總統初選后,“特朗普”商標在華申請的熱度也與日俱增。
第三,申請要素分析。
“奧巴馬”及“特朗普”商標的申請注冊要素都包括了中文、英文字母及圖形等。例如:
第四,申請類別分析。
本文涉及“奧巴馬”商標共計34個,涉及申請類別20個。其中,商品類別共計17類31個商標,服務類別共計2類3個商標。涉及的“特朗普”商標共計53個,涉及申請類別26個。其中,商品類別共計18類36個商標,服務類別共計8類17個商標。
從申請類別來看,第6類、第11類、第19類、第25類、第32類、第43類等6類是“奧巴馬”及“特朗普”商標申請數量都較多的類別。特別是,唐納?特朗普本人申請了共計8類12個商標。
第五,“奧巴馬”及“特朗普”商標被駁回理由分析。
從前文可以發現,上述商標被駁回主要有三個方面的理由,即:不良影響;與在先注冊商標近似;與在先申請商標近似等。下面舉例說明。
案例一:2007年4月,廣東某個人在第25類商品上申請“奧巴馬AOBAMA”中文、拼音及圖形組合商標。2009年8月,商標局以該商標圖形部分與某人已注冊圖形商標近似;與某公司初步審定的某圖形商標近似;與某人申請在先的圖形商標近似;“奧巴馬”為現任美國總統,用作商標易產生社會不良影響,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為由,駁回了該申請。
案例二:2008年10月,唐納德?特朗普在第43類服務上申請“特朗普”中文商標。2010年3月,商標局以該商標與某個人在類似服務項目上初步審定并公告的“特朗普”商標近似為由,駁回了該申請。
案例三:2015年7月,四川某公司在第19類商品上申請“特朗普”中文商標。2016年4月,商標局以“特朗普”為美國共和黨總統參選人,用作商標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不得作為商標注冊和使用為由,駁回了該申請。
第六,商標被駁回之后的應對分析。
“奧巴馬”商標與“特朗普”商標在華申請注冊的很大區別之一就是“奧巴馬”商標全部都被駁回,無一幸免。申請人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全部接受,沒人提出駁回復審。“特朗普”商標的申請人則不然。部分申請人面對“特朗普”商標被駁回、異議等情況并沒有采取都“接受”的方式,而是采取了進一步的行動,下面舉例說明。
2006年9月,浙江省某個人在第43類服務上申請“特朗普TRUMP”商標,并于2009年9月獲得初步審定公告。2009年12月,唐納?特朗普對此商標提出異議。2012年1月,商標局作出決定認為異議不成立。2012年3月,唐納德?特朗普提出異議復審。2013年11月,商評委做出裁定,核準被異議商標予以注冊。唐納德?特朗普對此結果表示接受。
第七,商標注冊耗時分析。
由于“奧巴馬”商標全部被駁回,因此就沒有注冊時間一說了。而“特朗普”商標的情況則相對復雜一些。下面,列出部分已經注冊公告的“特朗普”商標的注冊耗時。
浙江省某個人在第43類服務上申請注冊“特朗普TRUMP”商標,期間經歷商標異議、異議復審等環節,從2006年9月申請到2014年5月獲得注冊公告,耗時8年有余。
唐納德?特朗普在第41類服務上申請注冊“特朗普”商標,從2008年10月申請到2010年10月獲得注冊公告,耗時共計2年。
浙江某個人在第25類商品上申請注冊“特朗普TELANGPU”商標,該商標被部分駁回,從2010年11月申請到2012年1月獲得注冊公告,耗時共計2年。特別是該商標于2016年3月被提出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目前正在流程中。
啟示
第一,商標注冊攀附名人不可取。
現代社會經濟活動頻繁,各類社會熱點、公眾關注點都有可能成為某些商標申請人眼中的“商機”,從而成為商標搶注的重點。然而社會熱點、公眾關注點并不一定可以作為商標,更不用說進行商標注冊。從“奧巴馬”、“特朗普”商標的注冊情況來看,攀附名人,特別是政治名人的商標注冊申請是不可取的。
第二,在先注冊商標與在后名人商標權不沖突。
我國《商標法》施行的是在先注冊的原則,即使是保護名人的條款也明確提出保護的是“在先權利”。因此,在先注冊商標與該商標注冊之后成為名人的姓名權之間就沒有所謂的商標權利沖突。如前文涉及的“特朗普”商標。在特朗普本人成為中國知名人物之前,“特朗普”商標尚有非其本人申請而獲得通過的案例。而一旦特朗普成為美國共和黨總統參選人直至美國總統,則非其本人注冊的“特朗普”商標通過的可能性就很小了。
第三,公眾應正確理解看待名人商標的不同審查結果。
通過前文的分析,可以發現,涉及名人的商標通過與否與以下的因素息息相關:一是涉及名人商標申請時該名人是否已經成為社會公眾知曉的人物,即申請時已經是名人。二是涉及名人的商標申請是否獲得名人授權。所謂的名人授權,既包括名人自己前來申請自己名字的商標,也包括名人授權其他申請人申請涉及其名字的商標。三是涉及名人商標是否與其他的在先商標相同近似。例如前文提到的“奧巴馬AOBAMA”中文、拼音及圖形組合商標,該商標圖形部分與已注冊及初步審定的其他圖形商標近似,即使不考慮涉及奧巴馬名字的因素,也不可能獲得注冊。
第四,申請人正確應對涉及名人商標咨詢。
如前文所述,涉及名人商標情況非常復雜,申請人必須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應對。以唐納?特朗普本人為例,其在第37類申請注冊“TRMUP”商標,因某個人在先注冊的“TRMUP”商標被駁回。而特朗普并沒有放棄,不但提出了駁回復審,而且還在法院一審敗訴后再次提出二審。與此同時,特朗普還對某個人在先注冊的“TRMUP”商標提出了無效請求,整個流程長達十年。這是特朗普對商標執著的顯著表現。但是即便執著到“十年磨劍”的商標申請人特朗普,也不是在所有其所申請的商標上做如此的鍥而不舍,而是有所為有所不為。比如在2008年10月在第43類服務上申請的“特朗普”商標被駁回后,特朗普就沒有過多的糾纏。申請人應根據自身能力選擇很有利的應對措施,可以是“一往無前的決絕”,也可以是“揮揮手不帶走一片云彩的離開”。
第五,涉及名人商標應嚴格審查多方努力。
對名人商標,特別是涉及到政治人物的商標,應該嚴格審查。對于攀附名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商標,一定要堅決駁回;對由名人自己申請或是取得名人許可的商標,如無其他在先權利障礙,可以予以通過;對歷史形成的已注冊的涉及名人商標,應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合規的進行處理。但也應該看到,商標審查不是萬能的,涉及名人商標的問題也不可能完全通過商標審查來解決。這就有賴于名人自身、商標注冊人、商標代理機構、社會公眾、商標局、商評委、法院等各方面共同努力,從各自不同的角度對名人商標進行關注保護。
(文/工商總局法規司司長劉紅亮)
(百都會計摘錄自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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