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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賠償工作規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依法、正確、及時處理行政賠償咨詢,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取得賠償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賠償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機關處理行政賠償咨詢,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賠償咨詢應當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依法處理。
第二章 賠償職責分工及賠償范圍
第四條 行政賠償咨詢由法制機構處理,其他相關業務機構應當協助配合處理工作。
第五條 行政賠償的范圍包括:
(一)違法實施罰款、暫扣或吊銷營業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五)違法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
第六條 屬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行政賠償處理
第七條 收到賠償請求人提起的賠償申請后,應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
(一)賠償請求人是否具有國家賠償法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賠償義務機關是否明確;
(三)賠償請求是否屬于國家賠償范圍并在法定時效內提出;
(四)賠償申請書是否符合《國家賠償法》第十二條內容。
第八條 本機關應在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7日內對前條所列內容審查完畢,并作出以下處理:
(一)申請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并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
(二)申請不符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
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性明確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賠償請求人經告知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充相關材料的,可以在指定期限屆滿后7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
對受理后經審查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書面決定駁回賠償申請。
第九條 決定予以受理的,法制機構可對下列情況開展調查核實:
(一)賠償請求人實際受害情況;
(二)損害事實與本機關的工作人員或委托的組織和個人行使職權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情況;
(三)有關責任人或受委托的組織和個人的責任大小情況;
(四)共同賠償請求人情況;
(五)其他對處理行政賠償必需的情況。
第十條 行政賠償申請受理后,可視情況與賠償申請人進行協商,協商達成一致的,應簽訂《行政賠償協議書》,再作出行政賠償決定。
第十一條 自收到行政賠償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根據具體情況作出以下決定:
(一)行政行為違法造成損害后果或者實施行政行為過程中事實行為造成損害后果的,依法作出賠償的決定;
(二)行政行為未造成損害后果的,依法作出不予賠償的決定;
(三)賠償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行政不作為,理由不成立的,依法作出駁回賠償請求的決定。
第十二條 下列法律文書為處理行政賠償的依據:
(一)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等;
(二)復議機關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復議決定書:
(三)上級或本級機關通過執法監督程序作出的糾正錯誤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
(四)其他有權確認違法行使職權的機關作出的決定、通知等。
第十三條 對應予行政賠償的,由法制機構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意見,擬定《行政賠償決定書》,呈本機關負責人審查決定并簽發。
第十四條 《行政賠償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賠償請求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賠償請求人的主要請求和理由;
(三)賠償義務機關調查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規定;
(四)賠償結論;
(五)救濟的權利及行使期限;
(六)作出賠償決定的年、月、日。
第十五條 《行政賠償決定書》應當自作出賠償決定之日起10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
第十六條 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按《國家賠償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追償處理
第十七條 法制機構應當在賠償損失后三個月內對追償事項提出意見,擬出《追償決定書》,經紀檢監察部門會簽后,報本機關負責人審查決定并簽發《追償決定書》。
第十八條 同案有數名被追償人的,按各自責任大小比例確定追償費用,各被追償人的追償金額的總和不得超過該案國家賠償金額。
第十九條 追償金可以一次性付清,也可以分期付清。但繳付的很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二十條 被追償人不服追償決定的,可在收到《追償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本機關申請復核一次。
本機關在收到復核后,責成相關機構復查,并于收到申請之日30日內制發《行政追償復核決定書》。
復核期間,追償決定暫緩執行。
第二十一條 需對責任人追究行政責任的,由本單位監察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二條 行政賠償和追償處理完畢后,法制機構應按以下要求立卷歸檔:
(一)案卷實行一案一卷,案卷可分為正卷、副卷;
(二)各類文書齊全;
(三)案卷按順序裝訂:
1.案卷封面;
2.案卷材料目錄;
3.行政賠償決定書(賠償協議書)、追償決定書;
4.承辦部門處理意見報告;
5.賠償請求書;
6.確認違法行使職權的法律文書;
7.證據材料;
8.被追償人申訴材料;
9.復核決定書;
10.賠償及追償決定執行后的收據或憑證;
11.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發布日期:2016-12-21 截止日期:2017-01-05
(百都會計摘錄自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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