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境內企業從境外取得的票據是否可以作為記賬核算的憑證?
答: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三十三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與納稅有關的發票或者憑證,稅務機關在納稅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后,方可作為記賬核算的憑證。
因此,境內企業從境外取得的票據,需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后,方可作為合法有效的記賬核算憑證。

問:新收入準則下,驗工計價單是不是收入確認的時點?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務入確認的時點呢?答:新準則下強調按照投入法或者產出法計量履約進度,驗工計價只是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施工企業取得工程驗工計價單時,說明享受了收款的權利,根據履約情況,計入“應收賬款”或者“合同資產”科目,也不按驗工計價單全額計提“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因為會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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