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司返聘已退休人員繼續工作,這部分支出能否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稅前列...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咨詢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再次被聘用,不能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因此返聘已退休人員的費用不能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稅前列支,而應作為勞務報酬憑合法有效的票據在稅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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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wanmei | 更新時間:13天前 | 北京瀏覽:38620次 | 作者:wanme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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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新收入準則下,驗工計價單是不是收入確認的時點?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務入確認的時點呢?答:新準則下強調按照投入法或者產出法計量履約進度,驗工計價只是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施工企業取得工程驗工計價單時,說明享受了收款的權利,根據履約情況,計入“應收賬款”或者“合同資產”科目,也不按驗工計價單全額計提“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因為會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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