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單位是經相關部門批準成立的社會團體(市足協),現受市文化旅游局的委托,組織足球賽,經費由旅游局撥款。請問,這筆撥款是否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務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下列收入為企業所得稅免稅務入:1.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2.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3.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4.不征稅務入和免稅務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因此,該社會團體即使已通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但因其取得的撥款為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不能列入免稅務入范圍,需要計繳企業所得稅。
問:新收入準則下,驗工計價單是不是收入確認的時點?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務入確認的時點呢?答:新準則下強調按照投入法或者產出法計量履約進度,驗工計價只是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施工企業取得工程驗工計價單時,說明享受了收款的權利,根據履約情況,計入“應收賬款”或者“合同資產”科目,也不按驗工計價單全額計提“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因為會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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