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轉讓一套住房,房屋產權證和契稅完稅證明的時間不一致,在計算稅費時如何確定購買時間?
《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稅務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89號)第三條第四項規定,個人購買住房以取得的房屋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作為其購買房屋的時間。《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稅務政策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2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申報時,同時出具房屋產權證和契稅完稅證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時間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則確定購買房屋的時間。即房屋產權證上注明的時間早于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時間的,以房屋產權證注明的時間為購買房屋的時間;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早于房屋產權證上注明的時間的,以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為購買房屋的時間。
問:新收入準則下,驗工計價單是不是收入確認的時點?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務入確認的時點呢?答:新準則下強調按照投入法或者產出法計量履約進度,驗工計價只是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施工企業取得工程驗工計價單時,說明享受了收款的權利,根據履約情況,計入“應收賬款”或者“合同資產”科目,也不按驗工計價單全額計提“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因為會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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