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啤酒的企業,將自產的啤酒自用或用于連續生產,是否繳納消費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于納稅人銷售時納稅。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時納稅。《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稱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指納稅人將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作為直接材料生產很終應稅消費品,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構成很終應稅消費品的實體。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稱用于其他方面,指納稅人將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用于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 根據上述規定,生產啤酒的企業,將自產的啤酒用于連續生產啤酒或其他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自用或用于生產非應稅消費品的,需要繳納消費稅。
問:新收入準則下,驗工計價單是不是收入確認的時點?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務入確認的時點呢?答:新準則下強調按照投入法或者產出法計量履約進度,驗工計價只是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施工企業取得工程驗工計價單時,說明享受了收款的權利,根據履約情況,計入“應收賬款”或者“合同資產”科目,也不按驗工計價單全額計提“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因為會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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