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塊鏈產業發展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市黃埔區 開發區促進區塊鏈產業發展辦法》(穗開管辦〔2017〕68 號,以下簡稱“本辦法”),為便于政策實施,明確本辦法中相關條款的具體內容及操作規范,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工商注冊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在黃埔區、開發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以下簡稱“本區”)范圍內,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視同法人單位)、實行獨立核算的區塊鏈企業或機構,符合本辦法和本細則扶持條件的,可享受本辦法和本細則規定的獎勵和扶持。
申請本辦法獎勵資金的企業或機構必須提交承諾書,承諾對相關獎勵政策及約定已知悉,并承諾 10 年內注冊地址不遷離本區、不改變在本區的納稅義務、不減少注冊資本、不變更統計關系。若被扶持企業或機構違反承諾,將追回已經發放的獎勵資金。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區塊鏈是指是一種在對等網絡環境下,通過透明和可信規則,構建不可偽造、不可篡改和可追溯的塊鏈式數據結構,實現和管理事務處理的模式。區塊鏈產業是指從事以區塊鏈技術為特征的技術研究、產品開發、數據處理、場景應用、平臺運營、檢測認證、教育培訓等領域的區塊鏈企業或機構(代幣發行融資交易及“企業貨幣”相關的企業或機構除外)。
(一)本辦法中區塊鏈企業或機構認定條件如下:
1. 業務方向涉及區塊鏈產業領域,具備獨立區塊鏈研發或經營場地,并實際開展區塊鏈研發或應用項目。
2. 區塊鏈研發或平臺運營團隊技術成員不少于 3 人,且提供不少于 3 個月的社保證明。
3. 新增并經區稅務主管部門稅前加計扣除備案的自籌研發費投入不低于 50 萬元用于區塊鏈產業領域。
4. 擁有與區塊鏈技術有關聯性的自主知識產權(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或軟件著作權)及核心技術。
(二)認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1. 法定(授權)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2. 營業執照、驗資報告;
3. 公司審計報告原件(應體現新增并經區稅務主管部門稅前加計扣除備案的自籌研發費投入);
4. 技術人才的學歷學位復印件、勞動合同復印件及社保證明等;
5. 場地租賃合同;
6. 區塊鏈研發或應用項目證明材料;
7. 區塊鏈技術相關自主知識產權及核心技術證明材料;
8. 承諾書。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技術人才為金融、信用、數學、加密或計算機軟件等專業,具有全日制本科或以上學歷,并承諾在目前工作單位從事一年以上區塊鏈的研發、測試、運營維護等技術性工作,定期參加區經信主管部門合作共建的區塊鏈培訓機構的學習交流活動。
第五條 本辦法中區塊鏈創新基地包含專業型的區塊鏈眾創空間、區塊鏈孵化器、區塊鏈開源社區和區塊鏈總部經濟區等。
(一)認定條件如下:
1. 區塊鏈創新基地定向為區塊鏈企業或機構提供的可自主支配的場地面積不少于 3000 平方米;區塊鏈大廈定向為區塊鏈企業或機構提供的可自主支配的場地面積不少于 10000 平方米;區塊鏈產業園定向為區塊鏈企業或機構提供的可自主支配的場地面積不少于 30000 平方米。
2. 擁有專業的服務團隊,團隊成員 6 人以上。
(二)認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1. 法定(授權)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2. 營業執照、驗資報告;
3. 公司審計報告原件(應體現公司區塊鏈相關支出比例);
4. 服務團隊的學歷學位復印件、勞動合同復印件及社保證明等;
5. 經營場地證明或土地出讓合同及繳款證明或國有土地使用證;
6. 承諾書。
第六條 本辦法中區塊鏈領域的行業協會,是指依法在國家級、省級、市級政府職能部門登記成立的,登記地在本區范圍內僅限于區塊鏈領域,服務于區塊鏈企業或用區塊鏈技術服務于其他行業按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團隊成員 6 人以上。
區經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區塊鏈領域的行業協會認定工作,認定后報請黃埔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以下簡稱“區政府、管委會”)同意。認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授權)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二)行業協會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
(三)行業協會審計報告原件(應體現行業協會區塊鏈相關支出比例);
(四)服務團隊的學歷學位復印件、勞動合同復印件及社保證明等,以及協會負責人簡歷;
(五)協會章程、發起單位清單及簡介、協會成員清單及簡介;
(六)自協會成立起所組織或承辦的區塊鏈相關服務活動的證明材料,包括活動經費相關憑證;
(七)承諾書。
第七條 區經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區塊鏈企業或機構、區塊鏈創新基地、區塊鏈大廈、區塊鏈產業園的認定、考評等工作,委托第三方機構具體承接相關事務性工作及日常管理工作。
(一)區塊鏈企業或機構、區塊鏈創新基地、區塊鏈大廈、區塊鏈產業園認定采取常年受理,定期考評的方式。考評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經營狀況、扶持資金使用情況、服務滿意率等。
(二)考評結果報區經信主管部門審核,審核通過后由區經信主管部門報請區政府、管委會同意,并于區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為 5 個工作日。
對考評不合格的取消其下次補貼申請資格。
第八條 與區政府、管委會,或區經信主管部門簽訂合作共建的區塊鏈企業或機構按協議執行。
區塊鏈產業發展獎勵實施細則
第三章 培育獎勵
第九條 對新設立經認定的區塊鏈企業或機構給予實繳注冊資本獎勵和技術人才引進補助,由區經信主管部門負責實質審核,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區塊鏈企業或機構須在本辦法頒布實施后新設立(新注冊或區外遷入),以企業工商注冊登記時間或遷入登記時間為準,設立時間應當在本辦法有效期內。
(二)在本辦法有效期內實繳注冊資本(專指貨幣出資,不包括其他方式出資)達到 200 萬元以上的,按照實繳注冊資本的10%予以獎勵,追加實繳注冊資本時可按當次增加實繳注冊資本的 10%予以獎勵,累計獎勵次數不超過 3 次,每家企業或機構累計很高獎勵 100 萬元。
(三)本辦法頒布實施后新設立并經認定的區塊鏈企業或機構,實繳注冊資本達到 200 萬元以上,且新增技術人員 3 人以上的,一次性給予 30 萬元技術人才引進補助。
(四)同一家企業或機構不得通過重新設立而重復申請培育獎勵,也不得通過惡意分拆注冊多家企業或機構而分別申請培育獎勵。
(五)符合條件的企業或機構應提交以下材料:
1. 法定(授權)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2. 營業執照、驗資報告;
3. 區塊鏈企業或機構認定證明文件;
4. 技術人才的學歷學位復印件、勞動合同復印件及社保證明等;
5. 承諾書;
6. 其他佐證材料。
第十條 對登記在本區經認定的區塊鏈領域的行業協會,給予活動經費補貼,由區經信主管部門負責實質審核,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本辦法中區塊鏈領域的行業協會的是指登記地址在本區,為本區區塊鏈企業提供區塊鏈領域的技術研發、政策建議、標準規范、應用示范推廣、技術培訓和創業孵化等服務的社會團體法人。
(二)依法在國家級、省級、市級政府職能部門登記成立的區塊鏈領域的行業協會,分別給予每年 100 萬元、60 萬元、40萬元活動經費補貼。活動經費開支范圍為:協會工作人員經費、專家咨詢費、信息資料費、會議費、其他與委托任務直接相關的費用。
(三)符合條件的行業協會應提交以下材料:
1. 法定(授權)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2. 行業協會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
3. 區塊鏈領域的行業協會認定證明文件;
4. 公司審計報告原件(應體現公司區塊鏈相關支出比例);
5. 服務團隊的學歷學位復印件、勞動合同復印件及社保證明等,以及協會負責人簡歷;
6. 自協會成立起所組織或承辦的區塊鏈相關服務活動的證明材料,包括活動經費相關憑證;
7. 本年度工作總結及下一年度工作計劃等材料;
8. 承諾書。
第十一條 區塊鏈企業或機構、行業協會,入駐本區認定的區塊鏈創新基地、區塊鏈大廈、區塊鏈產業園,由區經信主管部門負責實質審核,按以下規定給予租金補貼和裝修費用補貼:
(一)新注冊或區外遷入的區塊鏈企業或機構、行業協會租用辦公用房且自用的,在本辦法有效期內,每年按每月每平方米(經房管部門備案)很高 50 元的標準予以場地補貼,累計每年很高 60 萬元;如每月每平方米合同實際租金小于 50 元的,按每月每平方米合同實際租金予以補貼;補貼面積不超過 1000 平方米。
(二)申請單位須在租用本區辦公用房期間足額繳納租金,原則上每次申請補貼期為半年,補貼期從本辦法實施之日起至本辦法有效期內。
(三)本條所稱租用辦公用房是指企業租賃且自用的房屋,不包括附屬食堂、車庫、倉庫,享受租金補貼期間,辦公場所不得對外轉租、分租,不得擅自轉變辦公場地用途。辦公用房應充分使用,不應長期空置或用于與區塊鏈無關的事務。實質審核部門負責實地核查區塊鏈企業或機構、行業協會申請的辦公用房情況。
(四)裝修補貼以裝修發票、裝修合同為準。裝修補貼按照每平方米實際裝修費用的 30%、很高 1000 元的標準予以補貼,每家企業或機構、行業協會很高補貼 100 萬元。
(五)符合條件的單位應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 法定(授權)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2. 營業執照、驗資報告;
3. 區塊鏈企業或機構、行業協會的認定證明文件;
4. 所入駐區塊鏈創新基地、區塊鏈大廈、區塊鏈產業園的認定證明文件;
5. 場地證明:包括地點、自用辦公用房面積、辦公用途、使用部門以及現場辦公照片;
6. 當年經屬地房管部門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租金發票;
7. 裝修合同、裝修后照片,以及裝修費用發票;
8. 承諾書。
第四章 成長獎勵
第十二條 扶持區塊鏈企業或機構發展,由區經信主管部門負責實質審核,按以下規定給予技術人才引進補助:
(一)對經認定的區塊鏈企業或機構,營業收入達到 200 萬元以上且同比上一年度增長100%以上(當年新注冊或區外遷入營業收入達到200 萬元視同滿足條件),同時滿足新增引進技術人員 5 人以上,可給予當年 50 萬元技術人才引進補助。
(二)新設立的企業或機構不得通過與已在本區注冊經營的企業或機構之間以轉移產能或營業收入等方式提高年度營業收入。如有上述行為,一經發現,取消該企業或機構的申請資格;已認定或發放相應獎勵的,則取消認定或追回相應獎勵金額。
(三)年度營業收入首次達到 500 萬元、2000 萬元、1 億元以上的,分別給予 50 萬元、100 萬元、500 萬元的獎勵,同一企業按差額補足方式很高獎勵 500 萬元。
(四)符合條件的單位應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 法定(授權)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2. 營業執照、驗資報告;
3. 區塊鏈企業或機構認定證明文件;
4. 技術人才的學歷學位復印件、勞動合同復印件及社保證明等;
5. 很近兩個會計年度公司審計報告原件(須體現區塊鏈業務營業收入占比)、完稅證明(新設立企業只需提供當年度公司對應材料);
6. 承諾書。
第十三條 扶持區塊鏈企業或機構獲得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入庫、認定,由區科技主管部門負責實質審核,按以下規定給予獎勵:
(一)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是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一年以上的企業。廣東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入庫是指企業還未達到高新技術企業的條件,申請進行培育,等培育成熟后方可申請高新技術企業。對進入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的區塊鏈企業或機構,一次性給予 10 萬元獎勵(不含上級補助)。
(二)對通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區塊鏈企業或機構,一次性給予 30 萬元獎勵(不含上級補助)。
(三)符合條件的單位應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 法定(授權)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2. 營業執照、驗資報告;
3. 區塊鏈企業或機構認定證明文件;
4. 當年度公司審計報告原件(應體現新增并經區稅務主管部門稅前加計扣除備案的自籌研發費投入)、完稅證明;
5.培育入庫的批準文件證明材料(廣東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入庫企業)或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6. 承諾書。
第十四條 鼓勵區塊鏈企業或機構在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由區金融部門負責實質審核,按以下規定給予獎勵:
(一)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企業是指在境內資本市場(主板、中小板、創業板)及境外資本市場(包括但不限于香港、新加坡、美國及上級金融主管部門認定的境外證券交易市場)公開發行并成功上市的企業。對在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的企業給予 500 萬元獎勵(不含上級補助),該獎勵可分階段或一次性享受。
(二)符合條件的單位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 法定(授權)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2. 營業執照、遷入的企業還需提供辦理遷入的工商變更登記備案材料;
3. 區塊鏈企業或機構認定證明文件;
4. 很近一年審計報告、納稅證明;
5. 企業與證券公司及其他中介機構簽訂的服務協議;
6. 承諾書。
(三)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按以下規定分階段給予獎勵:
1. 辦理證券主管部門輔導備案工作的,可給予第一階段獎勵 50 萬元。企業除提交基礎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如下申請材料:
(1)企業辦理股改(如有)或成立注冊的工商登記備案材料;
(2)企業辦理證券主管部門輔導備案的有關證明(如廣東省證監局關于企業輔導備案登記受理的公示,或相關同等效力文件)。
2. 企業完成證券主管部門輔導驗收工作的,可給予第二階段獎勵 100 萬元。企業除提交基礎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如下申請材料:證券主管部門發出的能夠證明企業完成輔導、驗收合格的有關憑證,或企業上市申報材料獲得國家證監部門或證券交易所受理的有關證明。
3. 企業首次公開發行并成功上市的,可給予第三階段獎勵350 萬元。企業除提交基礎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如下申請材料:
(1)企業獲得證券主管部門或證券交易所有關批準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批復等相關證明;
(2)企業招股說明書等證明材料。
(四)區外企業輔導備案辦理工作完成后再將工商、稅務關系新遷入本區,并納入本區統計口徑的,須待企業成功上市后方可一次性申請上市獎勵 500 萬。
(五)區內企業通過區外借殼等方式實現境內資本市場(主板、中小板、創業板)上市,須待企業成功上市后,并將上市公司注冊地、納稅登記遷入本區,納入本區統計口徑,方可一次性申請上市獎勵 500 萬。企業除提交基礎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 有關證券及其他主管部門出具的批準收購上市殼企業的文件;
2. 資產重組后的上市企業證明文件及遷入本區的證明文件。
(六)境外上市企業,在獲得市金融工作主管部門上市扶持資金后,可配套獎勵 500 萬元,超過部分不予配套。企業除提交基礎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涉及外文版本的文件需提供中外文對照版):
1. 企業獲得境外證券主管部門或境外證券交易所有關批準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相關證明;
2. 企業招股說明書,以及企業募集資金情況的證明文件;
3. 利用紅籌等方式上市的企業還需提供境內外企業資產重組情況及區內經營主體企業審計報告等文件;
4. 企業獲得市金融工作主管部門上市補貼的相關證明。
(七)對新入駐區內的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企業,可一次性申請獎勵 500 萬元,企業除提供基礎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 企業上市的相關證明文件;
2.上市企業遷入本區的證明文件。
第十五條 鼓勵區塊鏈企業或機構“新三板”掛牌,由區金融部門負責實質審核,按以下規定給予獎勵:
(一)“新三板”掛牌企業是指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企業。對成功在“新三板”掛牌的區內企業或區外新入駐的“新三板”掛牌企業給予很高 200 萬元獎勵(不含上級補助),其中新三板基礎層企業給予 100 萬元獎勵,對進入很高層的掛牌企業,再給予 100 萬元獎勵。
(二)符合條件的企業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 法定(授權)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2. 營業執照、遷入的企業還需提供辦理遷入的工商變更登記備案材料;
3. 區塊鏈企業或機構認定證明文件;
4.很近一年審計報告、納稅證明;
5. 企業委托中介機構進行輔導推薦和相關服務的協議;
6.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出具的同意企業掛牌的批文,以及股票公開轉讓公告等證明文件;
7. 企業公開轉讓說明書;
8. 承諾書。
第五章 平臺獎勵
第十六條 對省級以上認定的公共平臺,按以下規定給予獎勵:
(一)公共平臺是指在本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資產總額不低于 200 萬元,財務收支狀況良好,為企業提供區塊鏈相關交易、檢測、數據、存儲等專業性的公共服務。取得省級以上政府主管部門認定的相關資質,一次性給予 100 萬元獎勵。
(二)省級以上平臺獎勵由區級相應職能部門分別組織兌現,符合條件的公共平臺應提交以下材料:
1. 運營主體法定(授權)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2. 營業執照、驗資報告;
3. 當年度公司審計報告原件(應體現公司區塊鏈相關支出比例)、完稅證明;
4. 公共平臺立項報告及可行性報告;
5. 獲得認定批準的文件及資質證明;
6. 服務團隊的學歷學位復印件、勞動合同復印件及社保證明等;
7. 經營場地證明或土地出讓合同及繳款證明或國有土地使用證;
8. 承諾書。
第十七條 對市級以上認定的創新平臺,由區經信主管部門負責實質審核,按以下規定給予獎勵:
(一)創新平臺是指在本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資產總額不低于 200 萬元,財務收支狀況良好,為區塊鏈產業提供技術研發服務的區塊鏈技術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新型研發機構。對獲得國家級、省級、市級認定資質的創新平臺,分別給予 500 萬元、300 萬元、100 萬元獎勵。
(二)創新平臺認定須經市級以上政府職能部門認定,符合條件的創新平臺應提交以下材料:
1. 運營主體法定(授權)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2. 營業執照;
3. 當年度公司審計報告原件(應體現公司區塊鏈相關支出比例)、完稅證明;
4. 創新平臺立項報告及可行性報告;
5. 獲得認定批準的文件及資質證明;
6. 服務團隊的學歷學位復印件、勞動合同復印件及社保證明等;
7. 經營場地證明或土地出讓合同及繳款證明或國有土地使用證;
8. 承諾書。
第十八條 對區塊鏈專業眾創空間(孵化器),由區經信主管部門負責實質審核,按以下規定給予獎勵:
(一)區塊鏈專業眾創空間(孵化器)應經市級以上經信或科技主管部門正式批文公示,其運營單位應落戶在本區,對獲得國家級、省級、市級認定資質的,分別給予 100 萬元、50 萬元、25 萬元的獎勵。
(二)區塊鏈專業眾創空間(孵化器)引進 5 家以上經認定的區塊鏈企業或機構的,按每引進 1 家給予 5 萬元的獎勵,引進的企業不能重復核算,每年很高獎勵 100 萬元。須與經認定的區塊鏈企業或機構簽訂孵化協議并確定引進關系后,方可申請本條獎勵。符合條件的區塊鏈專業眾創空間(孵化器)應提交以下材料:
1. 運營主體法定(授權)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2. 運營主體營業執照、驗資報告;
3. 運營主體當年度審計報告原件(應體現公司區塊鏈相關支出比例)、完稅證明;
4. 獲得認定批準的文件及資質證明;
5. 引進區塊鏈企業或機構的營業執照;
6. 服務團隊的學歷學位復印件、勞動合同復印件及社保證明等;
7. 與區塊鏈企業或機構簽訂的孵化服務協議及其項目、團隊資料(申請引進獎勵單位提交);
8. 承諾書。
第十九條 支持區塊鏈創新基地、區塊鏈大廈、區塊鏈產業園參與區塊鏈數字經濟示范區建設,由區經信主管部門負責實質審核,按以下規定給予運營管理機構運營補貼:
(一)經認定的區塊鏈創新基地、區塊鏈大廈、區塊鏈產業園,給予運營管理機構 3 年運營補貼,按機構每年實際運營經費的 100%給予補貼,每年很高分別補貼 60 萬元、80 萬元、100萬元。運營補貼主要用于運營管理人員費用、活動組織費、宣傳費;
(二)符合條件的申請單位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 運營主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法定(授權)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包含各項申請條件的說明,成立以來工作總結及下一步工作計劃;服務團隊名冊、孵化項目/企業名錄及證明材料);
2. 營業執照、驗資報告;
3. 區塊鏈創新基地、區塊鏈大廈、區塊鏈產業園的認定證明文件;
4. 當年度公司審計報告原件(應體現公司區塊鏈相關支出比例)、完稅證明;
5. 服務團隊的學歷學位復印件、勞動合同復印件及社保證明等;
6. 經營場地證明或土地出讓合同及繳款證明或國有土地使用證;
7. 承諾書;
8. 其他相關運營經費證明材料。
第六章 應用獎勵
第二十條 鼓勵區塊鏈+應用場景落地,按以下規定給予獎勵:
(一)區經信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區塊鏈應用示范專項計劃(包括但不限于應用場景范圍及領域、申報流程及要求、資助方式及標準等),并報請區政府、管委會同意。由區經信主管部門通過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應用示范專項計劃,公示時間為 5個工作日。
(二)區經信主管部門負責征集每年度區塊鏈應用項目,建立區塊鏈應用項目庫,并委托第三方機構遴選區塊鏈應用示范項目,遴選結果經區經信主管部門審核并報請區政府、管委會同意。由區經信主管部門通過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應用示范項目,公示時間為 5 個工作日。每個示范項目很高支持 300 萬元。
第七章 技術獎勵
第二十一條 鼓勵企業或機構參與主導編制國際、國家、行業、地方區塊鏈技術及應用標準(規范),由區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實質審核,按以下規定給予獎勵:
(一)對參與主導編制國際、國家、行業、地方區塊鏈技術及應用標準(規范),在正式發布的標準(規范)中位于起草單位前三名的,注冊地為本區的區塊鏈企業或機構,按本政策執行“一標準一獎勵”。
(二)符合獎勵條件的企業或機構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 法定(授權)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2. 營業執照,驗資報告;
3. 企業或機構標準(規范)立項材料;
4. 已發布的由企業牽頭起草或參與制定的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地方(省、市)標準;
5. 承諾書。
第二十二條 對獲得國家、省、市立項資助的區塊鏈項目,由上級資金下達主管部門對口的區級職能部門負責實質審核。按以下規定給予配套獎勵:
(一)同一項目(含項目名稱不同但內容相同的項目)很多獲得一次配套資金;獲得多級立項資助資金的,按單項獲得立項資助資金的很高金額進行資金配套。
(二)對獲得國家、省、市立項資助的區塊鏈項目及獎勵,分別按照資助或獎勵金額的 100%、70%、50%給予資金配套支持,很高分別不超過 500 萬元、300 萬元、100 萬元。每個項目獲得上級和本區財政資助總額不超過項目承擔單位自籌資金總額,超過部分不予配套。
(三)申請區塊鏈項目配套的企業應為區塊鏈項目的承擔單位,應在區塊鏈項目驗收合格后,才能申請本區的區塊鏈項目配套資助。
(四)符合條件的企業或機構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 法定(授權)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2. 營業執照,驗資報告;
3. 法定(授權)代表人簽署的項目申報書;
4. 項目合同(或任務書、責任書);
5. 項目立項批文、上級下達獎勵資金的有關文件;
6. 承諾書;
7. 項目情況等其他相關材料。
第八章 金融支持
第二十三條 銀行貸款利息及擔保費用補貼兌現工作由區金融主管部門負責。企業應在銀行貸款滿一個完整年度(即 12 個月),并按期歸還銀行利息后,申請前一年度的貸款貼息,按照貸款利息及擔保費用的 100%進行補貼,其中擔保費用補貼限區內注冊登記的融資擔保公司。每年每家企業很高補貼金額為 50萬元,補貼期限為 3 年。具體按區金融主管部門公布的申請指南執行。
第二十四條 對首次獲得風險投資機構投資的種子期、初創期的區塊鏈企業的獎勵,按實際獲得投資額的 10%給予獎勵,每家企業很高獎勵 100 萬元。由區金融主管部門負責實質審核,具體按區金融主管部門公布的申請指南執行。
第九章 活動補貼
第二十五條 鼓勵承辦國際級、國家級區塊鏈研討會、論壇等高水平交流會議,由區經信主管部門負責實質審核,按以下規定給予獎勵:
(一)本條獎勵中的國際級、國家級活動補貼的發放額度很高為 100 萬元。
(二)承辦主體為經認定的區塊鏈企業或機構、區塊鏈創新基地、區塊鏈大廈、區塊鏈產業園、區塊鏈領域的行業協會,活動舉辦地點須在本區。
(三)符合條件的申請單位必須在活動開始前 30 個工作日提交活動咨詢(包括但不限于活動或會議主題的說明、主辦及協辦單位介紹、邀請函等材料)及經費預算,并填寫申請表。由多個符合條件的單位聯合主辦的活動,須確定一個申報主體。活動結束 10 個工作日內,申請單位須提供相關會議材料,申請單位提交相關會議材料后,由第三方機構進行評審,評審結果經區經信主管部門審核并報請區政府、管委會上會審議,審議后方可申請活動補貼。
(四)符合條件的企業或機構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 法定(授權)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2. 營業執照或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
3. 活動咨詢、經費預算表、申請表等;
4. 經費憑證、活動照片(10 張以上)、簽到表、文字資料、媒體報道等材料;
5. 承諾書。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指落戶是指適用于工商注冊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在黃埔區、開發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以下簡稱“本區”)范圍內。
企業在本辦法有效期內符合扶持條件的,即可享受本獎勵。申請本辦法獎勵的企業,須按區政務服務中心政策兌現窗口通知的時間,于達到扶持要求的扶持年度的 10 月 31 日前向政務服務中心政策兌現窗口提出申請,逾期不申請視同自動放棄。
第二十七條 區政策兌現部門對申請人材料進行受理和形式審核。形式審核未通過或需要補正申請材料的,于 5 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形式審核通過的轉交區經信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實質審核。對審核通過的獎勵申請,由對應主管部門按照相關程序撥付資金。
企業所提交的申請文件,需提供原件和復印件(復印件加蓋企業印章),核驗原件,收取復印件。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所涉及的營業收入相關數據以企業提供的具有資質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年度審計報告的數據為準。企業年度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數據由區相關職能部門提供。
本辦法涉及的營業收入以萬位計算(舍尾法),其同比增長率精確至小數點后一位(舍尾法)。
本辦法所涉及獎勵金額以人民幣為單位,很終獎勵金額計算精確到元(舍去元位后的尾數)。
本辦法及本細則中的“以上”、“不少于”、“不低于”、“不超過”、“很高”均包含本數。
第二十九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同一事項或同一項目,同時又符合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里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或重點項目扶持規定的,按“從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扶持,企業只可以選擇其中一種扶持進行申報。
第三十條 本辦法所需資金由區政府、管委會安排,分別納入本區經信、招商、科技、商務、金融、市場監督等各業務主管部門年度預算安排。
具體政策兌現工作由區政研室負責統籌。
區各主管部門、財政、審計部門按職責對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嚴格執行財政資金管理制度。依據本辦法所獲得的獎勵資金(人才引進補助除外)應用于企業或機構的擴大生產、科技創新等方面。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涉及的事項資金直接劃撥至企業基本賬戶。
嚴禁各類中介機構或者個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領獎勵資金。因獎勵金引起的稅務,由企業按國家規定自行全額承擔。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截留、擠占、挪用、濫用獎勵資金的企業,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罰,并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 申請獎勵資金的企業如弄虛作假騙取本辦法資金的,或企業注冊地址在 10 年內遷離本區、改變在本區的納稅義務、減少注冊資本、變更統計關系的,一經發現,本區各資金發放部門應當追回已發放的獎勵資金,對企業失信行為予以公示并通報區相關部門,并在三年內不予受理該企業或單位獎勵資金的申請。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 年12 月8 日。有效期屆滿或有關法律政策依據發生變化,將根據實施情況予以評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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