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安徽省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作為稅務規范性文件,已通過公告形式對外發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發布新的《安徽省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主要是基于稅務機構改革的現實需要,與原實施辦法比較,內容上并無實質性變化。為了便于準確理解、正確執行,現對新發布的《安徽省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作如下解讀:
一、關于實施辦法的定位
從制定目的來看,是為了促進全省各級稅務機關規范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維護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屬于“稅務規范性文件”范疇,有別于“內部管理制度”,應當予以公開發布,便于稅務行政相對人知悉。從制度內容來看,主要圍繞規范全省各級稅務機關的稅務行政處罰行為,以避免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的隨意性,因此,屬于“控權法”范疇。
二、關于實施辦法的結構
《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國發〔2010〕33號),提出要“建立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科學咨詢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權,完善適用規則,嚴格規范裁量權行使,避免執法的隨意性”。因此,“建立裁量基準”(實體方面)和“完善適用規則”(程序方面)均是規范稅務行政裁量權行使的重要舉措,兩者缺一不可。《實施辦法》貫徹“實體與程序并重、程序更重”的要求,對“建立裁量基準”和“完善適用規則”進行了整合,將“裁量基準”作為實施辦法的附件。
三、關于實施辦法的內容
《實施辦法》第五條從遵循的基本原則角度,對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提出了總體要求。《實施辦法》第六條和第七條對稅務行政處罰中不予處罰、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進行了界定和列舉。《實施辦法》第八條對減輕、從輕情節的適用和考量進行了統一和規范。《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對稅務行政處罰實施程序進行了重申和強調,特別是第十二條第二款確立了說明理由制度,明確規定對稅務行政相對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不予采納的,應當在稅務行政處罰文書中說明理由”。
四、關于裁量基準的確定
《實施辦法》中《安徽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依據現行有效的稅務法律、法規和規章,將稅務違法行為劃分為稅務登記類、納稅申報類、發票管理類、稅務管理類、稅款征收類、稅務檢查類、納稅擔保類等七類,細化為“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注銷稅務登記”等51個稅務行政處罰項目,并按照稅務違法行為、稅務行政處罰依據、裁量基準進行全面梳理,以表格的形式進行了展示。裁量基準的確定,結合安徽省稅務工作實際,關注解決原有制度執行中問題。考慮到“裁量基準”的咨詢性仍有待稅務行政處罰實踐檢驗和不斷完善,因此,《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實施相關行政處罰時,應當遵照執行”,并通過第八條和第十五條第(二)項對偏離“裁量基準”的適用作了適度控制,以防止可能帶來的制度性風險。
五、關于裁量基準的適用
確定裁量基準時,裁量因素分為法定裁量因素和酌定裁量因素。法定裁量因素根據罰則確定,主要包括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酌定裁量因素是劃分裁量階次的依據,主要包括違法行為持續的時間、違法次數、涉案數量、涉案金額等,劃分裁量階次時按照“孰重”原則確定。各級稅務機關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建立稅務行政處罰臺賬,將違法事實、具體情節、金額大小、以往表現(五年內違法行為發生頻率)、處罰結果等關鍵要素列出,在以后的處罰中,與前例處罰進行比較對照,相同情況,相同處罰,可有效避免人為因素對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造成的干擾。
適用裁量基準時,應當注意把握以下幾點:第一,限期改正的期限確定。考慮到稅務征管事項的復雜性,裁量基準沒有對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作出具體規定,各級稅務機關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務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規定,結合個案實際情況進行明確。第二,裁量基準的適用要求。適用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遵循“同等情形、同等對待”的基本要求,盡量避免同一地、同一違法事實、情節類似的違法行為處罰尺度掌握不一致問題的發生。第三,注意“備注”的適用。裁量基準中多次出現“以上”“以下”以及天數的規定,備注對其內涵和外延作了統一界定,實施稅務行政處罰時應當遵照執行。
六、關于基準適用的舉例
以“納稅申報類”中“1.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理、代收代理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為例。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務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理、代收代理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裁量基準:責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在責令期限內改正的,可以不予罰款。
2.超過責令期限改正的,可以按超過責令限期天數處每日50元的罰款,很高罰款2000元。
3.超過責令期限15日拒不改正或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本項裁量基準針對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存在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理、代收代理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務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采取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理、代收代理稅款報告表,也可以按照規定采取郵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如果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理、代收代理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納稅人在納稅期內沒有應納稅款,或者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也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裁量基準從是否按照稅務機關限期改正、是否存在其他嚴重情節兩個方面,將稅務行政處罰幅度細化為三個層次:(1)考慮到有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報送有關資料,是因為法律意識淡薄、不了解政策規定或不可抗力等無法預見的原因造成的,對此類行為如果能夠在稅務機關限定的期限內改正,可以不予罰款;(2)對于有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限定期限內未改正,但在超過限定期滿后15日內改正的,根據超過限定期滿后15日內改正時間的長短,可以處每日50元的罰款,很高罰款2000元;(3)對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超過15日期限拒不改正,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根據納稅人拒不改正的情節或其他違法嚴重程度給予處罰,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日常稅務管理中,對此類稅務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第一,發現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逾期未申報行為后,應當先依照法定程序制作并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送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通知責令限期改正事項及限改期限。第二,“規定的期限”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納稅申報期限,即稅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報送有關資料的期限。第三,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逾期未申報行為,并未造成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后果。如果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則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務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進行處罰;如果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則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務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罰。第四,對于一個申報期涉及多個稅種申報的,如果納稅人均未辦理,實際工作中只按照未申報行為處罰一次,不得分別稅種進行多次處罰,否則將違背“一事不二罰”原則。例如:納稅人每月應申報稅種4個,某月只申報了其中1個稅種,對于其他未申報的3個稅種應當視為一個違法行為,只罰款1次。第五,稅務機關一般不在責令限改期限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如果在限期內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進行了處罰,而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限期內又不改正的,則會出現處罰過輕的問題。第六,并非所有類似違法行為必須予以處罰,這在基準三個層次中均有“可以”的表述。第七,實施稅務行政處罰時,應當嚴格遵循《安徽省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中關于不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等規定,并在相應的裁量階次內進行適用裁量。
百都會計與所有創業者共勉。創業不易,創業九死一生。盡管百都會計已經獲得了兩輪千萬級的投資(感謝長石資本、英諾基金),我們依然感覺創業資源極度有限,我們非常感謝為我們提供補貼和辦公室的相關政府單位和園區,每一個資助和扶持,對我們的發展都非常重要。我們希望能夠為更多的創業者,爭取到更有利一點的政策。


公司注冊流程圖詳細解說(新版),公司注冊流程及費用新標準,注冊公司要哪些條件,注冊公司需要的資料公司注冊新辦理流程-之第一步辦理公司名稱核準,辦理公司注冊流程及資料清單注冊公司流程步驟詳情清單及注意事項第一步:核準名稱第二步:提交材料辦理公司執照第三步:公安備案刻章第四步:銀行開立基本賬戶辦理開戶許可證就機構信用代碼證第五步:公司注冊登記完成后期事項注冊公..

掃描二維碼關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