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描述】
納稅人辦理了稅務登記后需要領用發票的,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制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等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發票領用手續。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587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
【報送資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1 | 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或稅務登記證或組織機構代碼證) | 已進行實名身份信息采集的納稅人可取消報送 | |
2 | 《購票員授權委托證明書》 | 1份 | 核發時提供,稅務機關網站下載或辦稅服務廳表格區領取,在表格公章區處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簽名或加蓋私人印章,法定代表人本人辦理不需此表 |
3 | 購票員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加蓋公章) | 1份 | |
4 | 發票領用簿 | 辦理繳銷業務時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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