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國家稅務局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關于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以下簡稱《通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5號,以下簡稱“35號公告”)以及有關稅務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深圳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以購進農產品為原料生產銷售液體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及既生產上述三類產品,又生產其他貨物或者購進農產品直接銷售、或者購進農產品用于生產經營且不構成貨物實體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除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另有規定外,試點納稅人應將使用不同核定扣除辦法的生產經營業務分開核算;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扣除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分別核算,是指對庫存商品、生產成本、主營業務成本、銷售收入等相關科目均分別核算。
第五條 試點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主管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以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第二章 核定扣除辦法的適用范圍
第六條 本辦法第二條所述的液體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行業范圍(以下簡稱“試點行業”),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液體乳及乳制品”按《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中“乳制品制造”類別(代碼C1440)執行。
(二)“酒及酒精”的行業范圍按《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中“酒的制造”類別(代碼C151)執行)。
(三)“植物油”的行業范圍按《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中“植物油加工”類別(代碼C133)執行。
第七條 本辦法第二條所稱的生產銷售,包括試點納稅人自身進行的生產經營活動,也包括試點納稅人的委托加工業務。
第八條 實行核定扣除辦法的農產品,僅限于試點納稅人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銷售發票、自行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等抵扣憑證購進的農產品。
試點納稅人購進上述農產品,無論是否用于試點行業產品生產,無論與試點行業貨物的農產品原料類別是否相同,均實行核定扣除辦法。
第九條 試點納稅人以自產農產品進行連續生產的,不適用核定扣除辦法。
第十條 本辦法第二條所稱的農產品,是指列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所附《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初級農業產品,也包括其它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屬于初級農業產品的貨物。
第三章核定扣除方法
第十一條 試點納稅人以購進農產品為原料生產貨物的,按下列順序申報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方法:投入產出法、成本法、參照法。
納稅人申報核定扣除方法應按本辦法規定申請備案或核定。
第十二條 投入產出法是指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依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包括行業公認標準和行業平均耗用值)確定銷售單位數量貨物耗用外購農產品的數量(以下稱“農產品單耗數量”)、當期銷售貨物數量、農產品平均購買單價(含稅,下同)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扣除率(以下簡稱“扣除率”)計算。
(一)計算公式:
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當期農產品耗用數量×農產品平均購買單價×扣除率/(1+扣除率)
當期農產品耗用數量=當期銷售貨物數量(不含采購除農產品以外的半成品生產的貨物數量)×農產品單耗數量
(二)平均購買單價是指購買農產品期末平均買價,不包括買價之外單獨支付的運費和入庫前的整理費用。期末平均買價計算公式:
期末平均買價=(期初庫存農產品數量×期初平均買價+當期購進農產品數量×當期買價)/(期初庫存農產品數量+當期購進農產品數量)
遇有當期期初庫存農產品數量、當期購進農產品數量均為零等特殊情形無法計算的,當期期末農產品平均購買單價按很近時期間的期末平均買價確定。
(三)對農產品單耗數量不同的業務,試點納稅人應單獨核算;未單獨核算的,從低適用農產品單耗數量。
(四)對以單一農產品原料生產多種貨物或者多種農產品原料生產多種貨物的,在核算當期農產品耗用數量時,試點納稅人應根據生產經營特點,參考使用產值分配法等咨詢的方法進行歸集和分配,即以每種產品的產值占各種產品的產值總和的比例為系數計算該產品的農產品單耗數量。也可采用其他科學、咨詢的方法,但須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
產值分配法的計算公式如下:
主產品的農產品單耗數量=投入的原材料重量/主產品重量×主產品的產值比重
副產品的農產品單耗數量=投入的原材料重量/副產品的重量×副產品的產值比重
主產品的產值=主產品年平均銷售單價×主產品重量
副產品的產值=副產品年平均銷售單價×副產品重量
主產品的產值比重=主產品產值/(主產品產值+副產品產值)
副產品的產值比重=副產品產值/(主產品產值+副產品產值)
注:計算公式中應用的投入原材料重量應相等
第十三條 成本法是指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依據試點納稅人年度會計核算資料計算確定耗用農產品的外購金額占生產成本的比例(以下稱“農產品耗用率”)、當期主營業務成本以及扣除率計算。
(一)計算公式:
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當期主營業務成本×農產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農產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產的農產品外購金額/上年生產成本
(二)當期主營業務成本,是指剔除農產品進項稅額前,從庫存商品科目結轉到主營業務成本科目時,主營業務成本科目借方發生額。
(三)“當期主營業務成本”和“生產成本”,不包括其未耗用農產品的產品的成本。
(四)農產品外購金額(含稅)不包括不構成貨物實體的農產品(包括包裝物、輔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購進農產品之外單獨支付的運費、入庫前的整理費用。
(五)試點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請核定的農產品耗用率,是否具體到單品,或若干單品集合,或按照有關國家產品標準劃分的類別,由試點納稅人確定;但對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已做出明確規定的,按照規定計算。
(六)采用成本法的不同農產品耗用率的業務,應分別核算;未分別核算的,從低適用農產品耗用率。
(七)對以單一農產品原料生產多種貨物或者多種農產品原料生產多種貨物的,在核算當期農產品耗用率時,試點納稅人應根據其不同產品及其生產成本核算特點,進行咨詢歸集和分配,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
(八)主管稅務機關應在每年年度終了,對試點納稅人采用成本法的業務根據其年度實際情況對當年已抵扣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進行納稅調整,重新核定當年的農產品耗用率,經市局批復后,作為下一年度的農產品耗用率。
第十四條 參照法是指新辦的試點納稅人或者試點納稅人新增產品的,試點納稅人可參照所屬行業或者生產結構相近的其他試點納稅人確定農產品單耗數量或者農產品耗用率。次年,試點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核定當期的農產品單耗數量或者農產品耗用率,并據此計算確定當年允許抵扣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同時對上一年增值稅進項稅額進行調整。核定的進項稅額超過實際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其差額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核定的進項稅額低于實際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其差額部分應按現行增值稅的有關規定將進項稅額做轉出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規定的扣除率為銷售貨物的適用稅率。
第十六條 試點納稅人購進農產品直接銷售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當期銷售農產品數量/(1-損耗率)×農產品平均購買單價×13%/(1+13%)
損耗率=損耗數量/購進數量
試點納稅人購進農產品直接銷售的,應當單獨核算庫存商品、主營業務成本、農產品銷售收入;未單獨核算的,不得核定扣除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
第十七條 購進農產品用于生產經營且不構成貨物實體的,包括包裝物、輔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稅進項稅額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當期耗用農產品數量×農產品平均購買單價×13%/(1+13%)
當期耗用農產品數量為當期領用農產品數量。
第十八條 試點納稅人銷售貨物,應合并計算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
第十九條 試點納稅人購進的農產品價格明顯偏高或偏低,且不具有咨詢商業目的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
第四章期初庫存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第二十條 試點納稅人應自執行核定扣除辦法之日起,將期初庫存農產品以及庫存半成品、產成品耗用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做轉出處理。
期初庫存農產品,包括購進用于直接銷售的農產品和用于生產經營且不構成貨物實體的農產品。
第二十一條 試點納稅人應就期初存貨進行分類。凡實施核定扣除辦法后涉及農產品進項稅額核定扣除的,列為需計算期初存貨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的存貨;凡實施核定扣除辦法后不涉及農產品進項稅額核定扣除的,列為不需計算的存貨。
列為需計算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的期初存貨,納稅人難以精確計算進項稅額轉出額的,參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期初庫存農產品,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按照存貨不含稅金額,乘以13%計算;自行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或取得農產品銷售發票的,按照存貨不含稅金額,除以87%后再乘以13%計算。
期初庫存農產品同時涉及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農產品銷售發票,無法準確計算進項稅額轉出額的,試點納稅人可采用科學咨詢的方法,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進行劃分計算。
(二)對期初庫存半成品、產成品,應按照其生產成本核算特點,進行咨詢歸集計算。
第二十二條 試點納稅人應當準確核算期初存貨轉出進項稅額;未準確核算的,按照期初存貨總值除以87%再乘以13%計算進項稅額轉出額。
第二十三條 試點納稅人應填報《期初存貨耗用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情況統計表》(附件1),連同進項稅額轉出計算過程說明一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并逐級報告市局備案。
試點納稅人按照有關規定轉出的期初存貨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計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二、進項稅額轉出額”中的“按簡易征收辦法征稅貨物用”欄內。
第二十四條 對因按照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造成當期應納稅款繳納入庫確有困難并且進項稅額轉出額超過上一年度上解入庫增值稅稅款的50%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分期轉出申請,經市局批復后執行。
第五章 適用核定扣除辦法農產品購進憑證的管理
第二十五條 試點納稅人購進農產品,不再憑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試點納稅人購進除農產品以外的貨物、應稅勞務和應稅服務,增值稅進項稅額仍按現行有關規定抵扣。
第二十六條 試點納稅人取得的購進農產品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仍需按照現行有關規定認證和稽核比對。
對試點納稅人應取得未取得發票、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不按規定認證、取得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未按規定稽核比對,應開具未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的,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發票管理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七條 試點納稅人取得的購進農產品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銷售發票,開具的農產品收購發票,應與其他增值稅扣稅憑證分開單獨裝訂成冊,做為納稅備查資料由試點納稅人保管。
第六章 核定扣除的增值稅納稅申報
第二十八條 試點納稅人從2012年8月申報期開始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農產品核定扣除增值稅進項稅額計算表(匯總表)》、《投入產出法核定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計算表》、《成本法核定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計算表》、《購進農產品直接銷售核定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計算表》、《購進農產品直接銷售核定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計算表》、《購進農產品用于生產經營且不構成貨物實體核定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計算表》,不再報送《通知》中所附的《農產品核定扣除增值稅進項稅額計算表》。
第二十九條 核定扣除的進項稅額項目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按以下規則填報:
(一)當期準予抵扣農產品進項稅額,填寫在“一、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部分“農產品收購發票或銷售發票”欄次;“份數”欄、“金額”欄不填,“稅額”欄填各核定方法行的合計數。
按成本法、參照法年度終了后進行納稅調整,上一年度少抵的進項稅額,計入1月份“一、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中“稅額”欄內;上一年度多抵的進項稅額,以負數計入1月份“一、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中“稅額”欄內。
(二)《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第1、2、3、5欄有關數據中不反映農產品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三)認證相符的購進農產品的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計入“三、待抵扣進項稅額”中“本期認證相符且本期未申報抵扣”欄內,并計入“期末已認證相符但未申報抵扣” 欄內,但不計入“其中:按照稅法規定不允許抵扣”欄內。
第23欄“期初已認證相符但未申報抵扣”中包含的期初認證相符的購進農產品的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計入“期末已認證相符但未申報抵扣”欄內。
(四)當期購進農產品取得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填寫在“三、待抵扣進項稅額”部分“(二)非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其他扣稅憑證”中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欄內,“份數”欄、“金額”欄、“稅額”欄按當期購進農產品取得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實際填寫。
(五)當期購進農產品的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填寫在“三、待抵扣進項稅額”部分“(二)非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其他扣稅憑證”中“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欄內。“份數”欄、“金額”欄按當期購進農產品的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實際填寫,“稅額”欄按當期購進農產品的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金額和扣除率推算填寫。
第七章 扣除標準申請及核定程序
第三十條 農產品單耗數量、農產品耗用率和損耗率統稱為扣除標準。
全國以及全市統一的扣除標準稱為統一扣除標準;統一扣除標準以外的扣除標準稱為特定扣除標準。
第三十一條 試點納稅人在計算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時,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適用的扣除標準:
(一)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不定期公布的全國統一的扣除標準。
(二)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商深圳市財政委員會,報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后公布的適用于全市的扣除標準。
(三)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依據試點納稅人申請,按照核定程序審定的僅適用于該試點納稅人的特定扣除標準。
第三十二條 已公布的統一扣除標準,無需按核定程序審定,試點納稅人直接使用。
第三十三條 扣除標準申請及核定程序
(一)以農產品為原料生產貨物的特定扣除標準核定程序:
1.納稅人申請。
以農產品為原料生產貨物的試點納稅人應于當年1月15日前或者投產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遞交《深圳市試點納稅人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扣除標準申請表》(附表2)、扣除標準核定書面申請并提供有關資料,書面申請內容包括:
(1)年度生產經營以及增值稅申報繳納情況;
(2)主要生產產品及其工藝流程;
(3)擬選取的方法、適用的貨物范圍、基本理由,申報的特定扣除標準;
(4)特殊情況說明。
2.核定結果公告
市局扣除標準核定小組下達核定結果,通過網站、報刊等形式進行公告。未經公告的扣除標準無效。
在未下達核定結果前,試點納稅人可暫按上年確定的核定扣除標準計算申報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結果下達后,納稅人應根據核定結果調整已申報抵扣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的進項稅額超過實際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其差額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核定的進項稅額低于實際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其差額部分應按現行增值稅的有關規定將進項稅額做轉出處理。
(二)購進農產品直接銷售、購進農產品用于生產經營且不構成貨物實體扣除標準的核定采取備案制。
1.購進農產品直接銷售的,試點納稅人應于每年1月15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備案,備案生效后下一年度即可使用相應的損耗率。備案資料包括:
(1)書面申請,內容包括直接銷售農產品種類、數量、平均單價、金額、耗損數量及損耗率等內容。
(2)《購進農產品抵扣進項稅額扣除標準備案表》(附件3)
(3)《購進農產品銷售清冊》(附件4)
2.購進農產品用于生產經營且不構成貨物實體的,試點納稅人應于每年1月15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備案生效后即可按照《通知》規定的方法核定扣除增值稅進項稅額。備案資料包括:
(1)書面申請,內容包括用于生產經營且不構成貨物實體的農產品種類、數量、平均單價、金額等內容。
(2)《購進農產品抵扣進項稅額扣除標準備案表》
(3)《購進農產品用于生產經營且不構成貨物實體情況表》(附件5)
第三十四條 已公告的特定扣除標準有效期為一年。如試點納稅人在有效期期間發生工藝流程變化、原材料配方調整及生產新產品等特殊情況,應于投產之日起30日內,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重新申請核定。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2年9月1日起執行。
附件:1.期初存貨耗用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情況統計表
2.深圳市試點納稅人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扣除標準申請表
3.購進農產品抵扣進項稅額扣除標準備案表
4.購進農產品直接銷售清冊
5.購進農產品用于生產經營且不構成貨物實體情況
分送:各區國家稅務局,各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各基層分局,局內各單位。
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2012年9月3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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