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行開具
業務類型 | 備注欄信息 | 文件依據 |
運輸服務 | 填寫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 | 公告2015年第99號 |
印花稅 | 鐵路運輸企業受托代征的印花稅款信息 | 公告2015年第99號 |
建筑服務 | 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 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 |
銷售、出租不動產 | 注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 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 |
差額征稅開票 | 自動打印“差額征稅”字樣 | 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 |
預付卡 | 收到預付卡結算款 | 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 |
保險代收車船稅發票 | 保險單號、稅款所屬期(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稅金額、滯納金金額、金額合計等 | 總局公告2016年第51號 |
個人保險代理人匯總代開增值稅發票 | 注明“個人保險代理人匯總代開” | 公告2016年第45號 |
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代開專用發票 | 注明會員的納稅人名稱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稅務登記證號碼或組織機構代碼) | 稅總函〔2017〕579號 |
生產企業向綜服企業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 代辦退稅專用 | 總局公告2017年第35號 |
情形一:運輸服務開具發票必須備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停止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9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發票時應將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等內容填寫在發票備注欄中,如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其中鐵路運輸企業受托代征的印花稅款信息,可填寫在發票備注欄中。
情形二:提供建筑勞務開具發票必須備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提供建筑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其中異地提供建筑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由稅務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備注欄中的內容除了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和項目名稱,還要打印“YD”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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