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建設,降低小微企業服務成本,增強小微企業整體競爭實力,根據《武漢市實施<中小企業法促進法>辦法》、《市委辦公廳 市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武辦發〔2016〕32號)文件精神,經研究決定,以服務券補貼方式,對我市小微企業購買中小企業簽約服務機構提供的專業服務給予資金補助。為規范服務補貼券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小微企業服務補貼券是政府部門補助本市小微企業購買相關專業服務的有價支付憑證,補助資金由市級財政預算從市中小企業(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市經信委負責預算編制、政策制定、部門征信、資金撥付等統籌組織工作,委托武漢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以下稱服務中心)承擔小微企業服務補貼券的制發、登記、備案、結算等具體工作及簽約服務機構資質認定及管理工作。
第三條 武漢市小微企業簽約服務機構,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并依本辦法規定程序申請參與本補貼券服務并被遴選認定的專業服務機構。
第四條 服務補貼券實行記名發放、登記使用、備案管理,專項用于小微企業購買約定的社會化服務事項,不得轉讓、流通和挪作他用。
第二章 服務補貼券補貼對象及服務內容
第五條 補貼對象:在本市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運營規范,符合國家和我市產業發展方向的小微企業。優先支持創辦三年以內的小微企業及新進規工業企業。
小微企業的劃分標準,按照國家工信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聯合下發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執行。
第六條 補貼服務內容
(一)財稅服務:為小微企業提供財稅代理、財稅咨詢、財務審計、企業驗資、工商代理、資產評估、股權變更等服務。
(二)信用評級服務:為小微企業提供的信用評級服務,確定被評對象的信用等級。
(三)法律服務:為小微企業提供企業治理結構、企業合同風險規范體系、企業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等法律顧問服務(不含咨詢服務)。
(四)電子商務服務:為企業利用互聯網開拓市場提供網站建設、網絡營銷推廣、在線交易等電子商務應用服務。
(五)管理診斷服務:為小微企業提供管理評測、管理顧問、管理診斷、編撰商業計劃書、投資咨詢等服務。
第三章 服務補貼券補貼額度、項目與標準
第七條 從市中小企業(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一定額度用于發放小微企業服務補貼券。服務補貼券票面額度分3000元、1000元、500元三種券面。單個企業年度領取總額不超過3000元,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每個項目可使用的服務補貼券金額不超過當年企業與簽約服務機構簽約服務合同金額的60%。
第八條 根據實際,服務補貼以年度服務為補貼計算單位或以單個服務項目為補貼計算單位。服務補貼券實行限額管理,每個簽約服務機構在一個服務年度內承接的補貼券很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四章 簽約服務機構資格的申請和認定
第九條 申請小微企業簽約服務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熱心為小微企業提供優質服務,無不良信用記錄,積極參加政府組織的各類服務活動,受到企業好評;
(二)在我市注冊和登記納稅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具有國家規定的專業執業許可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注冊資本一般要求30萬(含)以上;依法經營兩年(含)以上,運行機制良好;
(三)具備以下專業實力及服務能力:
1、財稅代理類機構需擁有專職會計師、審計師、資產評估師或者稅務師10名(含)以上;曾服務過100家(含)以上有財稅代理需求的小微企業(專門從事代帳的機構曾服務過200家(含)以上的小微企業);
2、法律顧問類機構需擁有專職律師10名(含)以上,曾服務過50家(含)以上有法律顧問需求的小微企業;
3、電子商務類機構曾服務過200家(含)以上有電子商務服務需求的小微企業;
4、管理診斷類機構曾服務50家(含)以上管理診斷服務需求的小微企業;
5、信用評級類機構應擁有一定經驗的金融、會計、證券、投資、評估等專業知識的專業評估人員,并經人民銀行備案許可。
第十條 申請成為簽約服務機構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一)武漢市小微企業簽約服務機構申請表(見附件1);
(二)機構登記、注冊證照復印件;
(三)曾經服務過的客戶證明材料;
(四)由國家、省、市有關部門和行業組織授予榮譽稱號的證明文件或證書復印件;
(五)其他能證明本機構服務能力和實力的材料。
第十一條 簽約服務機構申請和認定流程
市經信委委托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每年組織對申請簽約服務機構的遴選認定。
(一)符合標準的專業服務機構向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二)服務中心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進行初審;
(三)依據申報機構提交的申報材料,組織專家合議,并根據實際申報情況,咨詢確定簽約機構入選范圍;
(四)服務中心將服務機構遴選結果報市經信委,就申報機構信用狀況,由市經信委征求相關部門意見;
(五)經市經信委綜合評定后,確定相應類別服務機構作為武漢市小微企業簽約服務機構;
(六)在武漢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等網站及有關新聞媒體上公布小微企業簽約服務機構名單。
第五章 服務補貼券申領流程與使用管理
第十二條 市經信委與簽約服務機構簽訂書面協議后,制發申報小微企業服務補貼券通知,明確當年服務補貼券重點支持的小微企業服務類別、申報條件以及補貼企業數量、補貼額度等。
第十三條 申領流程
(一)有服務需求、且符合條件的企業可直接登錄武漢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www.whsme.net.cn)在線填寫武漢市小微企業服務補貼券申請。
(二)服務中心對企業在線填報的信息進行初審,對符合基本要求的企業進行登記備案,并推薦相應的簽約服務機構供小微企業自主選擇。
(三)企業與簽約服務機構(一家或多家)洽談成功后,憑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企業法人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復印件及簽定的服務合同,到指定地點領取小微企業服務補貼券。
(四)各區經信局、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各行業協會、商會以及相關部門和單位可根據《武漢市小微企業服務補貼券管理辦法》組織企業申領。
第十四條 使用管理
(一)服務中心負責跟蹤檢查合同履行情況,包括:調查企業滿意度、組織第三方抽查,將跟蹤檢查情況記入服務檔案,作為資質認定及補貼結算的依據,以確保服務質量。
(二)每家小微企業每年度只能領取一次服務補貼券,按照申報的先后順序領取,至當期服務補貼券發完為止;已經申報但沒有領到服務補貼券的企業將進行登記備案,發放下一期服務補貼券時優先考慮。服務補貼券須用于第六條規定的服務內容且按面值抵扣等額合同款。
(三)企業領取服務補貼券后應在有效期內使用,過期作廢;對已申報備案尚未領取服務補貼券的企業按登記備案順序發放新的服務補貼券。已經領取過服務補貼券的企業無論使用與否當年不得再次領取。
(四)簽約服務機構必須對開展服務的過程資料、記錄臺賬等進行建檔保存,作為服務真實性和有效性的核查依據。
(五)禁止簽約服務機構采取委托或外包形式將服務補貼券的服務交由第三方完成。
(六)服務合同簽訂或者履行過程中,一旦發現服務合同有惡意串通、弄虛作假的行為,簽約服務機構將會被取消發放服務補貼券和提供服務的資格(如已發放服務補貼券的,則該券作廢),并作為不良信用記入服務檔案;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六章 結算方式
第十五條 簽約服務機構憑收取的服務補貼券、服務合同及企業支付合同款的收費憑證(企業向簽約服務機構付款須實際到賬),在當年確定的時間到服務中心集中申請結算。服務中心對各簽約服務機構的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后,提出簽約機構承接服務補貼券的資金安排計劃并報市經信委。市經信委對補貼券的資金安排計劃進行公示后,向各簽約機構撥付70%的應補貼資金。待約定期限的服務補貼券項目完成后,市經信委委托第三方審計機構,隨機抽取15%的簽約服務機構,對服務補貼券項目的實施情況予以核查,并依據第三方審計報告等,按實際合格項目支付補貼資金。如被抽查的機構,實施服務補貼券項目的合格率低于95%,則取消其下一年的服務資格。對未抽查到的機構,按合同規定對余下應補貼資金進行結算和撥付。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經信委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原《武漢市小微企業服務補貼券管理暫行辦法》(武經信〔2014〕11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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