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召開的省政府常務會議上,通過了《浙江省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下稱《辦法》)。
這一省政府規章,被列入省委常委會2016年工作要點中須省委研究的重大立法事項和省政府2016年立法工作計劃,是《中共浙江省委關于加強黨領導立法工作的實施意見》出臺以后,第一個上省委常委會討論的省政府規章。
省法制辦負責人介紹,《國家賠償法》確立了國家賠償制度,明確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因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2011年,國務院出臺了《國家賠償費用管理條例》,很高人民法院、很高人民檢察院也制定了相應的司法解釋。
“從國家賠償實踐來看,我省與兄弟省、市情況類似,存在國家賠償經費財政預算安排普遍不足、賠償義務機關與財政部門在國家賠償費用支付環節上職責不夠清、對國家賠償咨詢責任人追償、追責難等問題。為此,有必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機制,推動我省國家賠償工作更加規范、有效開展。”該負責人說。
《辦法》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安排一定數額的國家賠償費用,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當年需要支付的國家賠償費用超過本級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應當按照財政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及時安排資金。
國家賠償后,怎么對責任人追償、問責?《國家賠償法》對追償僅作原則規定,此次我省通過的《辦法》則對責任人如何追償作了規定。《辦法》規定,我省追償金額設定為很高不超過國家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兩倍。另外,賠償義務機關在作出追償決定前,必須聽取被追償人的意見;對不予采納的意見,賠償義務機關必須說明理由,同時如果被追償的責任人不服追償決定,可以申請復核和申訴。《辦法》規定,負有賠償義務的機關或者其他有權監督的機關必須對被追償的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辦法》還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對責任人依法應當追償而不追償的,由有關任免機關、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權監督的機關依法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轉自浙江省人民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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