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調整緝私部門罰沒收入上交辦法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調整緝私部門罰沒收入上交辦法的通知[規范性文件]
1993-8-30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調整緝私部門
罰沒收入上交辦法的通知國辦發〔1993〕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了統一各緝私部門罰沒收入的上交渠道,整頓緝私秩序,調動緝私部門的積極性,經國務院批準,現就調整緝私部門罰沒收入上交辦法通知如下:
一、公安、工商部門查緝走私、販私咨詢的罰沒收入由現行的100%交地方財政改為50%上交中央財政,50%上交地方財政。上交辦法改變后,不調整地方財政包干基數。
二、地方各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應上交中央財政的查緝走私、販私咨詢的罰沒收入逐級上交到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再由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上交財政部。
三、緝私經費要堅持按收支兩條線的原則辦理。公安、工商部門查緝走私、販私咨詢所需辦案和裝備費用,由財政部按規定核發給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再按各自系統下撥。地方財政部門應根據緝私需要,對地方公安、工商部門所需緝私辦案和裝備等費用按有關規定安排。
四、海關系統的緝私罰沒收入上交辦法及所需緝私辦案費用和裝備費用,比照以上辦法辦理。
五、公安、海關、工商部門查緝走私、販私的罰沒收入,應按規定及時足額分別上交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對違反規定的,按國務院發布的《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嚴肅處理。
六、具體實施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關總署制定并下達執行。
本通知從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起執行。
一九九三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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