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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政部關于實施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5年第3號)有關規定,為規范海關對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業務的監管工作,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境外旅客在出境時需要對所購物品退稅的,應當主動向海關申報,并提交退稅物品、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以下簡稱申請單)、退稅物品銷售發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
二、經海關驗核,對旅客交驗的退稅物品與申請單所列相符的,海關在申請單上確認簽章,并交由旅客憑以辦理退稅手續;對旅客交驗物品的數量與申請單所列數量不符的,海關以交驗物品的數量進行確認簽章,并交由旅客憑以辦理退稅手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不予辦理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簽章手續:
(一)出境旅客交驗物品的名稱與申請單所列物品不符的;
(二)申請單所列購物人員信息與出境旅客信息不符的;
(三)其他不符合離境退稅規定的。
四、辦理離境退稅業務的專門場所屬于海關監管場所,有關場所設置標準應當符合海關監管要求。
五、退稅物品經海關驗核后至實際離境前,應當接受海關監管。
六、實施離境退稅業務的口岸名單和實施日期,以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為準。
七、本公告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境外旅客是指在我國境內連續居住不超過183天的外國人和港澳臺同胞。
退稅物品是指由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稅商店購買且符合退稅條件的個人物品,但不包括下列物品:《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限制進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禁止、限制出境物品;退稅商店銷售的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物品;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物品。
八、本公告自2015年6月5日起執行。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82號同期予以廢止。
特此公告。
(百都會計摘錄自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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