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號:上海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2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發文日期: 2016-12-09
為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進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6〕36號)要求,深入開展“便民辦稅春風行動”,進一步優化出口退稅服務,提升管理水平,本市決定全面推廣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試點工作。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試點范圍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出口企業,可成為無紙化管理的試點企業(以下簡稱“試點企業”):
(一)自愿申請開展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工作,且向稅務機關承諾能夠按規定將有關申報資料留存備案;
(二)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類別為一類、二類、三類;
(三)有稅控數字簽名證書或主管國稅機關認可的其他數字簽名證書;
(四)能夠按規定報送經數字簽名后的出口退(免)稅全部申報資料的電子數據。
對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部分視同出口貨物等沒有出口報關電子信息的,暫不實行無紙化管理。
二、申報規定
在申報出口退(免)稅和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相關證明時,試點企業只需通過網上辦稅平臺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經數字簽名后的正式電子數據,免予提供紙質資料。
試點企業應準確無誤申報與紙質憑證相符的商品名稱、計量單位、數量等的退(免)稅電子數據。未按照規定如實申報的,主管稅務機關不予受理。
三、受理時間
對通過網上辦稅平臺申報辦理退(免)稅和相關證明申請的,以試點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反饋的受理信息上注明的受理時間為準。
四、相關文書
試點企業可通過網上辦稅平臺查詢并打印出口退(免)稅相關文書。如有需要,試點企業也可要求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相關紙質文書。
五、資料留存
試點企業應將留存的各類出口退(免)稅紙質資料按規定裝訂成冊備查。對主管稅務機關在出口退(免)稅審核、評估管理、函調管理、實地核查、稅務稽查中需要查閱紙質資料的,試點企業應按要求及時提供。
六、違規處理
發現試點企業騙取出口退稅或未按規定將退(免)稅申報資料留存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取消其試點資格,并按有關規定處理。
七、實施時間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執行時間以出口企業申報退(免)稅時間為準。《上海市國家稅務局關于開展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試點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上海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3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2016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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