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暫停向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通知》(浙財綜〔2016〕43號)的規定,自2016年11月1日(費款所屬期)起,暫停向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現將暫停征收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在我省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以下簡稱繳納義務人),自2016年11月1日起取得的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暫停向地稅機關申報繳納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其中,按季申報的繳納義務人,其2016年10月的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應在2017年1月征期申報繳納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二、繳納義務人少申報、欠繳、緩繳等應繳未繳地方水利建設基金(費款所屬期在2016年11月1日前)的,需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補申報或補繳手續。
三、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減免政策按實際征收月份執行。減免條件中涉及全年指標的,可按實際征收月份占全年比重折算。
本公告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201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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