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小道消息傳了很多年”到房屋征收正式拉開大幕,對湖濱二期大部分被征收人來說,終于盼到了實現心愿的時刻——你家用補償款買了面積大一倍的房子、我家用補償款給兒子置辦了體面的婚房、他家終于從五樓搬到一樓還多出一筆養老錢。
不過,1249戶被征收人中,也有對補償并不滿意的,絹紡新村的楊女士家就是其中之一,她家是唯一一戶提起行政咨詢的被征收人。
遲遲沒有簽約
楊女士家的被征收房屋位于絹紡新村,建筑面積為84.5平方米。根據浙江和誠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的評估以及征收補償咨詢的規定,其房屋評估價為59萬多元,加上裝修物和附屬物評估價、貨幣獎勵、套型補貼、臨時安置補償、搬家費,貨幣補償咨詢的補償金額總計為97萬多元。
評估報告送達后,房屋征收工作人員多次上門,動員楊女士家盡早簽約搬遷,“如果在2013年10月15日前簽約,還可以拿到3萬元的‘一獎期’簽約搬遷獎勵費,也就是說,總共可以拿到超過100萬元的補償款。”
市房屋征收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從去年8月份開始簽約起,一直到楊女士向法院提起咨詢,雙方遲遲不能達成協議的原因是,楊女士始終堅持補償款要達到150萬元才行,或者安置兩套市場價值不低于150萬元的住宅。“首先,價格并不是哪一方說了算的,我們根本沒有定價的權力,補償的價格是嚴格按照國家政策評估、計算確定的,而且是全程公開的;第二,對方提出的150萬元的要求,不但沒有依據,而且對其他所有被征收人來講也顯然是不公平的。”該工作人員說。
提起行政咨詢
在幾十次的上門溝通、協商過程中,不管房屋征收工作人員怎么解釋政策,楊女士始終堅持“150萬元”,很快錯過了“一獎期”和“二獎期”。
去年11月29日,因楊女士家與征收部門在征收補償咨詢確定的簽約期限內一直未能就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補償事宜達成協議,南湖區人民政府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嘉興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等的有關規定,依法作出了《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并送達。
今年2月底,楊女士家依法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咨詢,稱其所有的房屋地理位置極佳,為二樓二底結構的別墅型洋房,評估價格明顯過低,被告所作房屋評估價格沒有考慮被征收房屋區位、用途、建筑結構、新舊程度、建筑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因素,請求撤銷南湖區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補償決定。
據了解,這是湖濱二期1249戶被征收人中第一戶也是唯一一戶依法提起行政咨詢的被征收人,還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以來嘉興市區第一戶提起行政咨詢的被征收人。
法院依法判決
2月28日,市中級法院受理該案,并于3月18日公開開庭審理,聽取了雙方的意見,審查了雙方提供的證據。
4月21日,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決書。法院認為,南湖區政府作出的征收補償決定,補償事項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及《嘉興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的規定;各補償事項具體方式和金額均符合補償咨詢要求并已落實。被征收房屋的價格為經法定程序確定的有資質的評估機構作出,其評估程序合法,結果咨詢……原告起訴認為評估價格過低的理由不予采納。因此,南湖區政府作出的征收補償決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原告主張不成立,其咨詢請求不予支持。依照很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咨詢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判決駁回原告的咨詢請求。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原告如不服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但原告并未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
司法強制執行申請書將提交
5月21日,在南湖街道工作人員的見證下,南湖區人民政府向楊女士家送達了搬遷催告書,要求他們收到催告書后10日內,與征收實施單位嘉興市房屋征收服務中心按照征收補償決定書的規定,辦理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手續,并將被征收房屋移交征收實施單位驗收拆除。
被征收人有權進行陳述、申辯,但如果10日內仍不履行搬遷義務的,南湖區人民政府將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10天很快就會過去,希望這戶被征收人認真考慮,盡早簽約搬遷,不然就會和第一批的6戶一樣,一步一步走向強制執行。”市房屋征收服務中心相關負責人表示。

公司轉讓網和百都會計有限公司達成戰略發展合作協議,雙方就公司項目發展達成深度合作協議。2016年6月百都會計有限公司將旗下公司轉讓頻道全國公司轉讓資源全面與公司轉讓網合作運營,期待雙方合作能夠為企業帶來更方便的交易資源

掃描二維碼關注微信